管有30隻瀕危鸚鵡 男子判囚9月緩刑2年 鸚鵡被接管後過半身亡 官望漁農署調查原因

2024-05-21 17:15

被告陳啟賓(蒙頭者)當日於林村單位被捕,他承認管有30隻瀕危鸚鵡(兩小圖)。資料圖片
被告陳啟賓(蒙頭者)當日於林村單位被捕,他承認管有30隻瀕危鸚鵡(兩小圖)。資料圖片

持牌雀商被指2021年在大埔村屋繁殖瀕危鸚鵡出售,男子涉飼養30隻市值共約38萬瀕危鸚鵡,早前承認非法管有《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1及2物種的標本兩罪,今於區域法院被判囚9個月,緩刑兩年,暫委法官勞潔儀接納被告對法律的無知和熱愛鸚鵡,另關注涉案鸚鵡在漁農署看管下經常被困籠中,其中19隻更「不明不白」身亡,籲該署徹查原因。

勞官接納被告熱愛鸚鵡以及有提供良好環境,沒有證據顯示照顧欠妥善,被告更自行安排孵化部份鸚鵡。根據漁農處以往巡查,被告沒有被通知要領取相關牌照,被告亦曾呈報管有部分涉案鸚鵡,雖然數量與實際管有的不相符,但勞官不解漁農署職員為何懂得分辨瀕危鸚鵡,但不關心對方是否合法管有,被告更曾帶瀕危鸚鵡參與公開活動、拍照留念,所以相信被告犯法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和喜愛鸚鵡。

勞官續指漁農署檢取30隻涉案鸚鵡後,其中19隻身亡,對被告亦構成打擊,日後他亦永久失去尚生存的鸚鵡,另考慮被告於疫情期間代為照顧隔離者的鸚鵡,遂判囚9個月,緩刑2年處理。

判刑後勞官關注涉案瀕危鸚鵡在漁農署看管下死去19隻,控方曾呈上專家報告,但當中沒提及大量死亡原因,署方也沒有就特殊事件作出調查,勞官稱不想鸚鵡「不明不白」失去生命,望署方找出原因,否則保護行動反惹來禍害,也希望能為剩餘鸚鵡安排領養,「望餘生不再活在漁農署的籠子內」。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為鸚鵡提供比漁農署更理想的生活環境,辯方視察漁農署中心時發現雖有鸚鵡「放風」時間,但只是把鳥籠置於戶外環境,猶如「監禁」,勞官表示亦留意到此情況,希望案件完結後涉案鸚鵡不會再這樣被對待。辯方續指被告為涉案鸚鵡安排不銹鋼鳥籠、度身訂造膳食。另外,被告已申請注銷牌照、結束營業,不會再販賣雀鳥。

控罪指,被告44歲陳啟賓在2021年3月11日至3月12日期間,在大埔林村新屋仔村某號,非法管有或控制《條例》附錄1物種的標本,即18隻活體非洲灰鸚鵡、1隻活體緋紅金剛鸚鵡及1隻活體大綠金剛鸚鵡;以及附錄2物種的標本,即2隻活體黑頭凱克鸚鵡、2隻活體鷹頭鸚鵡、3隻活體紅肩金剛鸚鵡、1隻活體太陽錐尾鸚鵡及2隻金頭凱克鸚鵡。

案件編號:DCCC 292/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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