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上訴案|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頒下臨時禁制令

2024-05-08 14:42

律政司今上訴得直。
律政司今上訴得直。

律政司司長早前申請《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被拒後不服上訴,早前指行政機關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時,法庭不應代替行政機關或以普通法觀念考慮措施效用。法庭之友早前質疑律政司說法有變,上訴時改稱《願榮光》等32首相關歌曲違反《香港國安法》,質疑其是否有程序特權,若因此推翻原審裁決做法不當。上訴庭今午裁定律政司勝訴,上訴得直,下令禁制《願榮光歸香港》一系列歌曲的訂明刑事行為。

不認同原審對禁制令效用及與刑事法兼容之裁斷及理據

判詞分析指只有當民事禁制令協助預防個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對刑事法律達致維護國家安全之公共利益目的而言有必要,才應頒發民事禁制令,而法庭受特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的證明書約束,須遵從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評估,法庭行使酌情權批予禁制令時,亦當牢記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法職責。判詞續指假如禁制令牽涉任何基本權利,法庭必須信納施加的限制合憲,而條文必須清晰明確,範圍不應較刑事法律寬廣,也不應不相稱地侵犯權利。判詞指出本禁制令可以影響後來者,應包含明確保障,使日後任何受影響人士得以向法庭尋求予以作廢、更改、澄清或作出其他陳述,故上訴庭經考慮刑事法律的各個範疇後,認為與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沒有牴觸或不一致,以致不適合頒發禁制令。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指,因為對動機清白者可能產生「寒蟬效應」,禁制令可能牽涉言論自由,動機清白者雖非禁制令對象,但擔心要負上違反禁制令的嚴重後果,可能會感到被逼不進行合法行為,惟上訴庭亦同意原審法官指禁制令合憲。然而上訴庭不認同原審法官對禁制令效用、與刑事法律兼容程度、「針對所有人」效果的裁斷及理據,以至其拒批禁制令決定

禁制令有助加強阻嚇實際或潛在違法者

上訴庭解釋指受禁人士過去及威脅進行的行為,從廣泛持續無視刑事法律的情況可見一斑,而公眾誤解相關歌曲活動,更令情況惡化,清楚顯示單憑刑事法律不會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禁制令必須協助加強預防,加強阻嚇實際或潛在違法者,並消除誤解。刑事問題實屬嚴重,法庭必須立刻干預,改變非法現狀,否則可能進一步破壞國家安全,無法補救。有見於不同人士在網上進行相關歌曲的非法行為方式,要個別採取法律行動並不切實可行,要求網絡平台營運者不再便利其平台上進行的該些行為較為有效,故有必要頒佈禁制令以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從其平台刪除相關歌曲的問題片段,對方亦已表示如有法庭命令便準備配合政府要求。

因此上訴庭接納行政機關評估指,單憑檢控明顯不足以處理嚴重的刑事問題,有迫切需要以禁制令協助刑事法律維護國家安全。上訴庭指出特首發出的證明書以及證據均指有關刑事行為構成國家安全風險,違反國家安全利益,須馬上制止,重新行使酌情權後,信納應批出禁制令。上訴庭亦信納禁制令範圍不比刑事法律寬廣,已顧及言論自由,容許學術及新聞活動等部份相關歌曲合法行為不受限制,而其中有條文可供人任何日後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士得以向法庭提出申請。

案件編號:CACV274/2023、CAMP303/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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