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7年地契大限|精簡地契續期草案 議員倡列明「完全酌情決定」字眼 政府不採納

2024-04-02 13:31

政府擬定期刊憲為地契續期,議員倡訂明「酌情決定權」字眼於《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政府擬定期刊憲為地契續期,議員倡訂明「酌情決定權」字眼於《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2047年6月30日,本港將約有30萬個地段的地契到期,政府擬透過訂立法例以定期刊憲形式分批為地契續期,以「負面清單」形式列出不獲續期的地契,立法會相關的法案委員會今早(4月2日)召開會議,繼續審議條例。延續上次會議,有議員建議將「政府可完全酌情決定為租契續期」的有關字眼,訂明於《條例草案》,政府經諮詢律政司後,認為毋須作此做法。
 

2047年6月30日,本港將約有30萬個地段的地契到期。資料圖片
2047年6月30日,本港將約有30萬個地段的地契到期。資料圖片
政府擬透過訂立法例以定期刊憲形式分批為地契續期。資料圖片
政府擬透過訂立法例以定期刊憲形式分批為地契續期。資料圖片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資料圖片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資料圖片
選委界議員簡慧敏。資料圖片
選委界議員簡慧敏。資料圖片
政府認為無需將「政府可完全酌情決定為租契續期」的有關字眼,訂明於《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政府認為無需將「政府可完全酌情決定為租契續期」的有關字眼,訂明於《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發展局:不訂明亦無損地政署長完全酌情權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解釋,法律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署長作為政府的土地代理人,本已有權力可完全酌情決定為租契續期,且相關的權力基礎已在《基本法》及1997年土地政策上賦予,而法庭過往的判例中,亦認同署長有完全酌情決定權,對政府租契或其他土地文書的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是否續期,因此無需要透過今次的《條例草案》另行提供有關權力。

她續稱,今次的《條例草案》目的是精簡地契續期的方式,法律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署長為租契續期的原有完全酌情決定權,不受《條例草案》現有條文影響或削弱,因此不訂明亦無損署長的完全酌情權,即使訂明亦不代表免受法律挑戰。她重申,基於多重考慮,當局不建議訂明相關的字眼,以免對日後的法律情況造成不確定性。

本身是律師、選委界議員簡慧敏引述過往一宗案例中,法院的判詞提到,當局訂明地政總署署長的權力會較好,亦質疑既然當局認為訂明亦無損署長的權力,不明白為何不列明。何珮玲再解釋指,法庭對地政總署署長在處理政府土地事宜時,很大部分情況都會接受,署長可行使相關的酌情權、及作為業主的權力。

記者:郭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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