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港島傳統名校學生指控校方涉侵犯私隱 查電腦紀錄兼備份 教局:已要求學校檢視
2024-03-28 18:27
近日網上社交平台有多於一名聲稱是港島傳統名校聖保羅男女中學學生,指控校方嚴重侵犯學生個人私隱,搜查同學電腦資料,當中包括個人文件、照片,以及聊天紀錄,並將相關資料備份,質疑學校嚴重侵犯學生個人私隱,甚至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私隱專員公署:將主動接觸相關學校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星島頭條》查詢時表示,截至3月28日,沒有收到與事件相關的投訴。公署會主動接觸相關學校,了解事件。公署又指,一般而言,所有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在收集個人資料方面,保障資料第 1(1)原則訂明,機構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是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而就該目的而言,資料屬必需、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保障資料第 1(2)原則亦訂明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保障資料第 1(3)原則訂明,機構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在收集資料時或之前告知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資料可能會轉移予甚麼類別的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該資料或是可自願提供該資料。
校方確認曾抽樣檢查 僅收集校內使用紀錄
聖保羅男女中學回應《星島頭條》指,學校早已推行電子學習,而按照學校政策,學生在校內使用平板電腦時只可作學習用途。校方今次對學生是作抽樣式電腦健康檢查,旨在了解學生在校內使用平板電腦的情況,確保他們能妥善地使用平板電腦,並防範平板電腦因被不慎使用而感染電腦病毒或下載任何惡意軟件程式,從而危及校園網絡安全。
校方又指,今次檢查參考自教育局建議與家長及學生簽訂的「自攜裝置及可接受使用政策」進行,過程中使用的USB只收集學生在校內上課期間的瀏覽紀錄、程式安裝及使用紀錄,相關資料於檢查及跟進後會作永久銷毀 。
校方亦強調向來非常重視學生的個人私隱,致力確保學生能在安全的學習環境(包括網絡安全)下成長,校方進行任何措施及政策均以學生福祉為依歸。
教育局確認最近接獲查詢 已聯絡學校了解
教育局發言人確認最近接獲有關查詢,已聯絡學校了解事件,並要求學校檢視有關處理學生個人資料的校本機制。教育局會繼續與學校保持聯繫,以提供意見及協助。
發言人稱教育局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如《學校行政手冊》,提醒學校在處理學生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收集資料的目的和方式、資料的使用、資料的保安及查閱,以及披露資料等方面,均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帖文指校方備份資料 學生批引起恐慌
有聲稱該校學生的網民在社交平台投訴,指因為有學生用電腦設備「打機」(不論校園內外)的情況非常普遍,因此要接受校方的電腦檢查,甚至學校職員會用USB把學生的資料備份,亦稱有消息指「學校職員在檢查期間會查看同學的teams個人訊息,以及電腦中的個人文件,照片,以及聊天紀錄」,繼而引起恐慌。
另外,校方以一張學生簽署的「Bring Your Own Device 同意書」,指條文內稱「可以攞學生電腦一切資料」,認為無論合約是對與錯,學校已經超出權力範圍,更認為屬於嚴重侵犯學生個人私隱,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陸偉雄:未成年學生簽同意書應有家長見證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星島頭條》查詢時表示,同意個人私隱是很重要,惟相信校方不會「無的放矢」,應是有合理理由去做上述檢查行為,例如有調查進行中或有學生犯規。他舉例,若校方懷疑有同學偷竊而要求搜書包,雖然某程度上侵犯學生私隱,但相信此舉亦是無可厚非。
不過陸偉雄認為,若然要求學生簽署同意書,須在學生家長見證下簽署才算理想做法,若要未成年學生簽署,由於未成年學生不理解自己有權拒簽,或不清楚理解條文,則相信未必是最好的做法。他亦指,個人私隱非絕對保障的權力,需要相對稱、作平衡,若要執行的行動有合理原因,例如警方行使公權調查嫌疑人士,則有合理原因凌駕私隱權。
陸偉雄認為,現時校方與學生各執一詞是很難解決事件,雙方溝通亦不足,相信校方需向學生和家長清楚解說事情,才能有較好的結果。他又建議學生若質疑侵犯私隱,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求助,相信公署經調查後若發現屬實能要求校方交報告,另外亦會發出具權威性的指引,提醒各學校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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