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涉違法展示「藥房」名銜  衞生署跟進13個案加強巡查執法

2024-03-19 16:48

零售商涉違法展示「藥房」名銜  衞生署跟進13個案加強巡查執法
零售商涉違法展示「藥房」名銜  衞生署跟進13個案加強巡查執法

衞生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時,亦會與相關部門展開聯合行動。去年9月下旬至今,衞生署已就13間涉嫌違法展示須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及/或使用屬「藥房」名銜的零售商的個案跟進調查。

已有東主罪成判罰款

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而被檢控。該名東主於今年3月8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罰款港幣4,000元。

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
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在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發言人提醒市民及旅客,購買藥物時應辨認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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