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去信譴責彭博評論文章 恫嚇企業將被禁止營運
2024-03-12 17:22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2日)去信彭博,強烈反對並譴責一篇題為《香港新國安法含糊不清,令人擔憂》(Hong Kong\'s New Security Law is Worryingly Vague) 的評論文章,直指文章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誤導和危言聳聽言論。
「不可能在無意間違法」
鄧炳強在信中開首指出,評論文章中有關「外部勢力」的言論顯然是不準確的。 企業和組織不會因為「被發現為外國勢力工作」而被禁止營運。 擬議的罪行旨在逮捕那些與外部勢力勾結並使用不正當手段,例如故意作出重大不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損害他人財產或名譽,意圖造成干擾效果,例如干擾有關個人或組織,包括選舉。 正常正當的營商活動和對外交往不可能在無意間違法。
鄧續指,文章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法行動與澳洲和新加坡的執法行動進行比較,也具有嚴重誤導性。 香港執法機構的執法行動與相關個人或組織的政治信念或背景並無關係。
危害國家安全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 文章特別提到的任何國家如澳洲和新加坡都不會袖手旁觀這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鄧指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澳洲和新加坡也對涉嫌違反各自國家安全法的個人和組織採取了執法行動。
▼▼▼23條立法章節▼▼▼
鄧炳強亦強調,該篇評論文章也公然忽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製定《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 草案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 它也明確界定了犯罪的要素,並規定了適當的免責辯護條件,以確保公眾不會無意中觸犯法律,從而維護法治。
相關執法權設定嚴格條件
此外,第23條法案還為相關執法權的行使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並提供了嚴格的適當保障,例如,限制與律師諮詢的最長期限為48小時,而延長拘留需要事先獲得司法授權。 對於評論文章中提到的犯罪行為和執行權限,海外許多國家都有相應或類似的規定,有些甚至更嚴厲。 文章中的雙重標準明顯可見。
鄧最後重申,維護國家安全、經濟發展與尊重和保障人權基本上是相輔相成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歸根究柢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士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和投資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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