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草案曝光!叛國、叛亂等罪最高囚終身 披露國家秘密可判10年監禁
2024-03-08 08:01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早(8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23條草案文件長212頁,分為9個部分, 包括「叛國」、「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等。
根據草案,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勾結境外勢力,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根據叛國罪條文,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等,或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即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國家秘密罪囚3至10年不等
至於備受關注的「國家秘密」罪行,非法管有、獲取及披露國家秘密,可判處3年至10年不等的監禁,並設免責辯護條款,但條件是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的公眾利益,亦須考慮是否有替代方案;間諜活動最高可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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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他人犯叛國罪」 違者可判處14年
關於叛國,草案建議廢除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改為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干犯所訂罪行,則除非犯罪事宜是公眾已可知的,否則該人須在知悉犯罪事宜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宜,以及該人所知悉並與犯罪事宜相關的關鍵事實。
任何中國公民違反第 (1) 款,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14 年。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條例影響。
23條立法|一文睇清草案條文及罰則 叛國及叛亂可囚終身 境外干預罪可判監14年
▼▼23條首讀及二讀 梁君彥與議員見記者▼▼
「非法操練」可判處監禁7年
至於「非法操練」,任何人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而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練;或 任何人為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練,出席旨在提供指明操練的聚會,而該聚會是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舉行的,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此外,草案列明,保安局局長可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如仍有人管理相關被禁組織,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和監禁14年。如有人代相關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相關組織的集會,或向相關組織提供援助,可被判罰款25萬元和監禁10年。
延長國安案被捕人羈留期限 不得超逾14日
根據草案內容,政府建議為調查國家安全罪行可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期,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提出以經宣誓而作的告發支持的申請,要求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警方羈留的期間,延長或進一步延長。
如就申請進行聆訊的裁判官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長 ( 或進一步延長 ) 被捕人被警方羈留的期間屬有理可據, 則該裁判官可作出授權,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警方羈留的期間:
(a) 如屬被捕人被拘捕後的首次申請——延長,延長期 為一段自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不超逾7日的期 間;及
(b) 如屬其後的申請——進一步延長,每段延長期不得超逾7日,而延長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總羈留期 間,超逾自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14日。
▼▼▼23條立法章節▼▼▼
禁向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 違者囚7年
此外,草案提出針對潛逃者施行的措施,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該潛逃 者,包括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 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及 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
具體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或處理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亦不得為有關潛逃者的利益而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任何人如違反上例,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如被控者確立自己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違反條款,有免責條款。「資金」包括現金、支票、實體存款、帳户結餘、證券、債務票據等。
入境處長可接管護照 任何人不得上訴
草案又提出撤銷特區護照,當中提出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接管該護照;為免生疑問,任何人不得根據《護照條例》針對上述撤銷或接管提出上訴。
其他措施包括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禁止合資企業、在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等。
保障處理國安案人員 意圖妨礙或阻嚇可囚7年
另外,草案提出加強保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以及國安案件的舉報人和證人,如有人非法披露相關人員個人資料,意圖妨礙或阻嚇他們執行職能或協助舉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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