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案 民主派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今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2024-03-05 11:29

李卓人、黎智英、何俊仁、梁國雄、吳靄儀、何秀蘭及李柱銘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李卓人、黎智英、何俊仁、梁國雄、吳靄儀、何秀蘭及李柱銘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成,判處緩刑或監禁,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律政司早前申請終極上訴當場被拒,而民主派7人今早獲終審庭批准上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一個相關法律問題,其餘議題則遭拒,並排期於6月24日審理上訴。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涉案議題為「法庭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說服力而非約束力的決定,如應跟從,則法庭應在何等情況下套用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測試」。終審庭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故亦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另申請上訴,要求回復民主派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終審庭判詞今指律政司理據並不充分,其所引用案例中指「組織路線者組織遊行」一說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組織」之定義,本案中民主派7人走在早已預定的遊行隊頭,拉橫額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故駁回律政司申請。

民主派7人則申請上訴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指案發時各人僅為協助維園集會人群安全疏散,而非參與受禁遊行。終審庭認同原審裁決,認為案中屬未經批准集結,具必要的犯案意圖,而不只是有序疏散,故駁回此上訴理由。

民主派又上訴質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制度上違憲不相稱,尤其是罪行不必包含暴力元素,然而最高刑罰則達到監禁5年,造成寒蟬效應。終審庭反駁指最高刑罰在法庭量刑時提供了酌情空間,毫無基礎說明罪行制度上不相稱,直到權力行使之前都沒有限制任何基本人權,也沒法做出任何有意義的相稱性測試。終審庭重新審視公眾遊行通知制度後,裁斷罪行在制度上合憲相稱,並認為梁國雄就此判囚12個月沒有構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故拒絕民主派其餘上訴許可申請。

7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經審訊後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梁國雄判囚18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則獲處緩刑2年。

7人早前均上訴定罪,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上訴庭一致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駁回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

案件編號:FAMC24-29/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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