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警屯門大興基地洩不明氣體 2人非法集結囚17個月15日 1人判入教導所

2024-02-27 16:31

吳顥筠(左)與陳樂期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各判監17個月15日。資料圖片
吳顥筠(左)與陳樂期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各判監17個月15日。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市民應網上號召聚集於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進行催淚彈訓練,事後多人被控,3名男女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2罪成,其中2人今(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7個月又15日,案發時14歲男生則被判入教導所。暫委法官鄭紀航指本案非法集結性質明顯與逃犯條例修訂有關,案發時更是禁止蒙面規例展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有關集結演變成暴力行為的風險極高。

3名被告依次為吳顥筠(24歲)、陳樂期(28歲)及18歲男生(案發時14歲)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2罪成。吳另有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罪成。

案發日大批巿民應網上號召聚集於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資料圖片
案發日大批巿民應網上號召聚集於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資料圖片

鄭官判刑指案發時約200名示威者集結、高呼此起彼落的侮辱性言詞、示威者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及沒有理會警方警告,更把行動升級,拆除至少10數個鐵欄,集結時間長約45分鐘。

鄭官續指3名被告均是有計劃有預謀參與集結,吳於受查時更明言到場目的為「保護手足」,吳與陳均帶備手套,在拆除欄杆時保護雙手,案發時14歲男生更被拍下拆除及搬動鐵欄堵路,鄭官認為3人均是積極參與的角色,並不只是吶喊助威。

同案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7人被判囚13個月15日,2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DCCC746、757/2020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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