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代收穿山甲鱗包裹2罪成 官明言同類案中數量最多 料量刑最少4年

2024-02-22 18:22

偷運穿山甲鱗案,洪恩典(左)被裁定2罪罪成,黃葱美(右)則罪脫。盧江球攝
偷運穿山甲鱗案,洪恩典(左)被裁定2罪罪成,黃葱美(右)則罪脫。盧江球攝

一對男女被指於2018年至2019年間代收22個進口包裹,內疑有440公斤穿山甲鱗,兩人被海關起訴串謀進口瀕危物種標本等罪,審訊後男被告今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而女被告則罪脫。法官李慶年明言,本案為有史以來進口穿山甲案例中數量最多,估計量刑不少於4年監禁,押後案件至2月28日作求情,男被告還柙候懲。

法官李慶年裁決指,男被告洪恩典報稱該案貨品是睫毛膏,更借出地址收取包裹;惟其手機在案發前一個月已存有穿山甲相片,寄貨人更於微信對尤指「寄一點點先試一下」,又提醒到貨後要把門鎖起來,李官認為兩者並非巧合,洪必然清楚貨物正是穿山甲鱗片。李官續指,3批貨物均以相同的形式運送,逐步把貨物從馬來西亞運進香港,再集運到指定的便利店或報紙檔,最後指示女被告黃葱美送到看似劏房單位儲存。

李官另指,黃葱美的教育程度低,在庭上的證供有點笨拙,但就案件重點上的說法貫徹始終。黃並無與寄貨人有任何訊息來往,而當洪向其提及酬勞時,黃稱「有賺沒有賺也沒有關係,最緊要不太重、搬得起」。加上黃並無足夠的語言能力理解提貨單或送貨單的内容,不排除她只是出於幫助當時患有腳患、沒有工作的同鄉洪恩典取貨,對運送的是穿山甲鱗片毫不知情,終裁定黃罪名不成立。

洪恩典代表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指,被告初犯,健康狀況不佳,加上被告由2018年案發至2022年才正式檢控,認為出現了檢控延誤的狀況,望法庭能酌情判刑。

兩被告為現年53歲洪恩典及55歲黃葱美,他們被控串謀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瀕危物種的標本罪,洪另被控管有瀕危物種標本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指海關人員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共檢獲4批申報為「睫毛膏」、從馬來西亞砂拉越州詩巫市發貨的包裹,但當中卻藏有穿山甲鳞的物體,送遞地址為達誠報社及土瓜灣某便利店,收貨人為洪恩典。2019年1月2日,2名被告先後領取共6個包裹後被捕,後發現益豐大廈一個單位內有6個含穿山甲鱗包裹。

案件編號:DCCC 764/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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