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李浩然:公眾利益應被視為豁免理由 黎棟國:倘延長羈留應法官決定
2024-02-01 11:10
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至本月28日。有關「竊取國家機密」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近日備受關注,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1月31日)重申違法需要「三連中」,當中包括披露權限、危害國家安全的程度和犯罪意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李浩然表示,「三連中」背後所講的是刑事罪行定罪的標準及要求,公眾利益理應視為豁免理由,但需小心研究定界線,在公眾利益及國家安全間作出平衡。
李浩然今早在電台節目上表示,實際上「三連中」背後所講的是刑事罪行定罪的標準及要求,刑事罪行一般是需要同時間地符合四個標準,即主體、客體、主觀、客觀。他解釋,所謂「主觀」第一點就是有無犯罪意圖,是對應「三連中」的第三點;至於「客體」就是有無傷害到國家安全,亦都是一個「主體」,這個人有無犯罪的資格,如果這個人無權限披露,而去披露就違反了一般刑事罪行的要求;第三就是客觀上面有無這個要求,這個「三連中」是對應法庭上的刑事罪行的定罪標準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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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公眾利益應有豁免理由 惟需小心釐訂
對於煽動罪行,被問及於02年的諮詢文件是否曾有清楚列明,學術研究或新聞報道屬「 煽動刊物」罪的合理辯解。他回應指,很難說完全不同,今次是諮詢文件,寫法難以與當年一一對比,「因當年更具體出晒所有內容去諮詢,而今次諮詢文件有更多概念性內容,包括新聞的公眾利益會否豁免等,是無寫落去,其實今次諮詢文件本身係有啲空間,概念性及方向性多啲,所以覺得今次做法,例如將外國的相關法律鋪排出來俾大家去睇,會更加有利討論。」
李浩然認為,基於公眾利益,無論重大或不重大,理應有一個豁免理由,這是很多普通法國家通行的做法,當局需要定義何謂公眾利益及重大公眾利益,而豁免的標準亦需要研究,小心平衡公眾利益及國家安全。
他稱很多普通法國家都把豁免的門檻訂得越來越高,英國是其中一個門檻最高的國家,英國相關法例條文訂明,沒有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會屬於公眾利益,公眾利益與國家安全應該是整體一致的,很難會有一件事是損害國家安全但符合公眾利益。
保安局前局長、立法會議員黎棟國在另一電台節目表示,23條立法諮詢文件的用詞相當精準,要求亦很高,例如「竊取國家機密」的部分中,條文寫明只有明知相關資料載有國家機密才是違法,如果不知道就不構成違法。理論上一般市民不會接觸到國家秘密,新罪行主要針對掌握國家秘密,但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包括非法獲取、非法披露,作為其他不合法用途。
被問到傳媒能否以公眾利益為由作為辯解,黎棟國指,國家機密往往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需要平衡考慮。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經表明會再作研究,形容回應相當清晰,「條線點劃,就要留返局長去諗。」
延長國安疑犯羈押期 黎棟國倡交司法機關審批
23條立法其中一個焦點,是被捕人士的權利和訴訟程序有否提出收緊或限制,諮詢文件指參考英美等地的國安法律後,提出研究延長疑犯羈留時間,由目前不超過48小時,延長至14日。李浩然指,香港有這個空間去做,但最重要是從一個立法技術及法律的公道性、公正性去看,並非是某人覺得要延長就延長,一定需要一個機制,或經過申請才可以延長。第二個重點是,與任何法律一樣,都需要有一個上訴、申訴,或是推翻這個決定的機制,才能形成一個法律上一個比較有公義的機制。
對於研究延長國安疑犯羈留時限,黎棟國認為,如果當局決定落實延長羈留時限,應該交由司法機關負責批核是相當好,好處包括聽取被扣留人士法律代表的意見,而非由官員決定,而由專業法官或司法人員,而非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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