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自己物業呃房津94萬 退休建築署工程師3罪成 押後下月求情
2024-01-31 14:18
已退休前建築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涉在1989年至1993年間,以空殼公司名義購下一單位,並向政府隱瞞其物業的擁有權,騙取逾94萬元的租屋津貼。65歲工程師被廉署起訴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暫委法官彭亮廷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指,被告以空殼公司作為面紗,並於申請表上隱瞞對涉案單位的實質擁有權,裁定他3罪罪名成立,押後2月6日求情,被告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
被告鄭偉雄,65歲,被裁定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罪成。
法官彭亮廷裁決指,被告與其妻子前往睇樓,被告亦於臨時買賣合約上簽署,而非自勝公司的股東朱琰光及董事鄭煥超。雖然朱同意充當公司股東,但他只是傀儡,其證供亦指他只是按照被告人的指示去簽署所有文件和簽發支票;作為公司董事的鄭亦對被告所作所為一無所知,可見涉案空殻公司由始至終都由被告一人操控,並借用朱及鄭的名義去擁有公司。
彭官續指,被告故意利用自勝公司來購入涉案單位,然後再租出涉案單位給他自己,並在三份租屋津貼申請表上簽署,瞞報他在涉案單位内有經濟權益。被告對有關的公務員規例非常熟悉的,隱瞞的原因明顯是知道若然如實申報,他將會失去申領租屋津貼的資格,不會獲批任何租屋津貼,裁定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罪成。
彭官押後案件至下周二作求情,批准被告以2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廉署指,被告於1990年由機電工程署借調到建築署,任職屋宇裝備工程師,並於1995年晉升為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合資格申請政府自行租屋津貼。而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公務員不得就其本人或親屬享有經濟權益的住所申領租屋津貼。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被告在1989年成立一間名為「自勝有限公司」的空殼公司,並安排同事及遠房親戚為股東及董事,被告後以 150 萬元購買一柴灣單位。被告在3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上,聲稱在1989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一直租住涉案單位,獲政府批出逾94萬元租屋津貼,惟事實上被告一直是該租用物業的實際擁有者。
案件編號:DCCC 976/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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