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兼職記者涉無牌管有對講機罪脫 律政司申請覆核 押後2月7日再訊

2024-01-16 16:40

洪嘉榮獲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脫,律政司不服申請覆核。資料圖片
洪嘉榮獲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脫,律政司不服申請覆核。資料圖片

2021年4月,22歲港台兼職記者前往黃竹坑警察學院採訪「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途中,被搜出一部對講機,裁判官梁嘉琪前年裁定被告曾獲售貨員告知涉案對講機毋須牌照,判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脫。律政司不服罪脫結果,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律政司認為罪脫決定屬法律上出錯,辯方則認為原審正確,梁官把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二時半再續,以待雙方提交進一步書面陳詞。

被告洪嘉榮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大堂,管有兩支塑膠製手槍和一部對講機。梁官前年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罪脫,律政司不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脫的結果,另解釋由法庭謄本文件交收程序出錯,而令律政司相隔多時才提出覆核申請。

律政司指出,被告案發當日被截查時,背囊內有一部對講機,對講機被檢驗出能夠正常運作,需領取牌照才可合法持有,然而被告無牌管有該對講機。被告雖知悉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需要牌照,但他購買涉案對講機時相信店員稱該對講機毋須牌照便可持有,才會無牌持有涉案他以為毋須領牌的對講機。律政司認為被告依賴店員的專業知識,為法律錯誤並非事實錯誤,故不是辯護理由,被告只有錯信一個事實錯誤才可脫罪,因此認為梁官原則上犯錯,應判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

辯方大律師魏俊則指,梁官早前裁定被告真誠合理地相信,管有涉案對講機毋須牌照,而被告向店員表明想購買最便宜的對講機款式,購買涉案對講機前相信了店員指該對講機毋須牌照便可持有,屬錯信店員的「事實陳述」,故認為梁官原本裁定罪脫無誤,

案件編號:ESCC1836/2021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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