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對幼童扯髮致頭撞牆等 童樂居女職員3虐兒罪成 官:對動物都唔會咁粗暴,何況係對住人仔!

2024-01-12 16:14

被告陳玉玲於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工作期間犯案,她今被裁定3項虐兒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陳玉玲於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工作期間犯案,她今被裁定3項虐兒罪成。資料圖片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虐兒案中,一名員工涉在同事施襲時視而不見、拍打兒童頭部等,她否認6項虐兒罪,為首位於區域法院不認罪受審的童樂居員工。案件經審訊後,區院法官李慶年今裁定被告3罪成、3罪脫。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只是控制秩序但「大力咗、過火」 ,李官則指「對動物都唔會咁粗暴,更何況係對住人仔(幼童)」,又指照顧幼童,使用粗暴方式「一次都不能多」。被告還柙至本月23日判刑。

李官裁決指,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解釋牽強。其中一控罪指被告目睹另一員工對兒童施襲時「不作為」,李官指被告供稱只看到該員工「兩秒」、「面向該員工卻看不到該員工」的說法匪夷所思,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當時被告是近距離望向該方向,而兒童正在哭泣,李官稱被告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被告曾大力拉扯兒童頭髮和捉他手臂,再粗暴地把他移到地墊上離地放手,使兒童摸著後腦大哭;被告曾大力抱起一兒童移向房間角落,兒童於是頭部撞牆,李官指被告以上行為過火、不合理,認為被告必然知道自己行為會使幼童受傷,辯方提出「合理責罰」的辯解也不成立。

至於另外3罪罪脫,李官指被告力度相對輕微,兒童也沒甚麼特別反應,兒童可能屬於辯方所指受到「輕微驚嚇」。

辯方求情指,被告「教小朋友20幾年」,平日會買食物、衫褲鞋襪予小朋友,「個心好錫呢啲小朋友」。李官稱不排除被告大部份情況下是「錫小朋友」,但舉例如被告子女被襲擊,被告都會生氣,強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被告陳玉玲(49歲)被控6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涉及2名2歲男童B和D、1名3歲男童U,以及3名2歲以下身份不詳兒童。同案55歲被告陳麗娟早前承認襲擊10名兒童被判囚2年3個月。

案件編號:DCCC 541/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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