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查冊新安排|未涵傳媒採訪 引「例外情況」申請 署長定是否涉重大公眾利益:無客觀定義

2024-01-05 16:29

車輛查冊新安排|未涵傳媒採訪 引「例外情況」申請 署長定是否涉重大公眾利益:無客觀定義
車輛查冊新安排|未涵傳媒採訪 引「例外情況」申請 署長定是否涉重大公眾利益:無客觀定義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去年6月在終審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後,政府曾承諾會改進車牌查冊程序和指引。運輸署公布下周一(8日)起,實施車輛查冊新安排,要求查冊者須先取得車主同意、查冊資料用於指明範圍,其他的「例外情況」則須向運輸署署長提出書面申請。 

若查冊不利國安 運輸署署長將拒申請

當查冊者在提出例外情況申請時,須就其提出例外情況申請的理據作充分及詳盡的書面陳述,運輸署長有權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決定是否向申請人提供有關車輛登記細節。如果署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批准有關申請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或相當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或損害維護公共秩序,將拒絕有關申請。

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郭惠英介紹新安排時表示,新安排列明3項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分別是規管車輛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資料,例如車輛買賣、保險索償、申索賠償、追討費用等。 

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郭惠英。盧江球攝
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郭惠英。盧江球攝
李頌恩指「例外情況」申請審批時間及結果需按個案而定。盧江球攝
李頌恩指「例外情況」申請審批時間及結果需按個案而定。盧江球攝
蔡玉玲車牌查冊案在終院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蔡玉玲車牌查冊案在終院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新規定下指明查冊目的包括車輛買賣。資料圖片
新規定下指明查冊目的包括車輛買賣。資料圖片
新規定下指明查冊目的包括車輛買賣。資料圖片
新規定下指明查冊目的包括車輛買賣。資料圖片

「例外情況」申請 署長定是否公眾利益是否大於私隱

她指,基於車輛登記冊設立目的,查冊者可以是相關車輛的車主,或已獲車主同意的其他人,或利益因相關車輛受損人士。查冊取得的資料必須使用作7個指明用途,包括車輛買賣、保險、賠償申索、糾正車輛出現於不適當地方的問題、追討費用、法律程序、安全召回等。

查冊指明用途不包括傳媒採訪,署方同時提出引入例外情況的申請程序,如果涉及車輛擁有權或車輛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也可提出書面申請,運輸署長會衡量是否正當,以及申請涉及的公眾利益是否大於車主的私隱權和社會的合法權益等,決定是否批准。 

運輸署將就車牌查冊程序提供《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當中會有參考例子,形容新安排可進一步降低登記冊上的資料被誤用或濫用的風險,加強保障登記車主私隱。

運輸署長:審批結果、時間視個案而定

被問及以例外情況限制並由署方批核能否查閱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會否影響傳媒自由,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表示,車輛登記查冊原意並非讓傳媒使用,為考慮到查察有機會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加入例外情況讓有需要人士作出相關查閱,審批將由署長決定,審批結果及時間亦需要視乎個案而定,未能有客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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