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續期︱領事機構續期屬外交事權 須交由外交公署批准才可獲續期

2023-12-07 17:00

地契續期︱領事機構續期屬外交事權 須交由外交公署批准才可獲續期
地契續期︱領事機構續期屬外交事權 須交由外交公署批准才可獲續期

發展局今日(7日)公布《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將於明日(8日)刊憲,12月1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2025年將有大批地契到期,《條例草案》改以刊憲方式,取代政府與業權人逐一簽訂新地契,而刊登續期的公告,會由原先建議的3年,延長至6年。

擬以刊憲方式取代逐一簽新地契

不過按照外交部駐港公署指示,《條例草案》訂明,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在特區享有特權及豁免權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擁有而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的房地產買賣包括續契等事宜,由於屬外交事權,亦須繼續按公署就相關房地產並自2022年6月生效的要求,於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再加上政府的續期批准,地契才可獲續期。

根據外交公署指示,駐特區領事機構的續契事宜屬外交事權,亦須按舊法處理。圖為美國駐港總領館。資料圖片
根據外交公署指示,駐特區領事機構的續契事宜屬外交事權,亦須按舊法處理。圖為美國駐港總領館。資料圖片

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 憲報刊「續期公告」

發展局發言人指,《條例草案》維持和沿用1997年土地政策,立法只改變了續期方式,確保有效率及有秩序地處理未來陸續到期的大量地契,除了為續期提供確定性,亦有助提升業權人和投資者對續期安排的信心。

《條例草案》訂明,地政總署署長須於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宣告「續期公告」上指明的地契將會獲續期,除非地契被列於「不予續期列表」。地契續期後會保留原地契條款,並按1997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無須為續期本身補地價、但須繳納隨應課差餉租值每年調整而計算的地租的續期條款,以及有關保障政府執管權的必要條款。原地契下所有權益、產權負擔和權利均以原狀過渡。

以2031年到期的地契為例,「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須不遲於2024年12月31日刊登。少於6年內到期的地契(根據紀錄,未來最早到期的一批一般用途地契將於2025年到期),「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須於法例生效當天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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