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歲退休翁街頭奏《願榮光》 官指歌曲具煽動性 7罪成判監30日

2023-10-24 12:41

李解新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今被裁定7罪罪成判囚30日。吳艷玲攝
李解新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今被裁定7罪罪成判囚30日。吳艷玲攝

涉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69歲退休老翁,早前被票控「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及「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共7罪,他否認控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他全部罪名成立,指藝術創作非沒有底線,涉案歌曲具煽動性,案件事關國家安全,法庭需向公眾傳遞訊息,傳播相關歌曲要負刑責,判處被告監禁30日,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69歲李解新,案發時已退休,被控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以及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控罪指他於2021年8月3日、8月18日、9月9日及2022年9月29日,分別在港鐵旺角東站外及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奏玩二胡連擴音器;以及於2022年6月24日、8月24日和9月29日,分別在大圍站外及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籌款活動。

裁判官陳慧敏今裁決時指,被告雖然稱自己拉奏的歌曲為《願榮光歸林鄭》,但根據呈堂相片、影片及證人證供可見,被告當時演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陳官續稱,被告是在知悉自己沒有警務處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街頭表演;被告自稱曾到80個地方表演,皆未嘗被檢控,難以說警方對他沒有容忍。

陳官說,被告稱不知道籌款需先申請許可,但對法律無知非有效的抗辯理由,被告於街頭演奏時身旁有自備寫着「無錢打官司請求援助」的紙牌及小箱,就更符合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的元素。

陳官指被告在沒有合理權限或解釋下於人來人往的港鐵站出口、行人天橋上演奏連着揚聲器的二胡,其間警方收到投訴指有人演奏《願榮光歸香港》,亦有市民指感到煩擾,憂慮會引起騷亂,而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具煽動性、反政府及反修例的情緒,無論是支持或反對立場的人士皆有可能感到反感,有破壞治安的風險。再者案發時社會氣氛尚未平定,被告演奏該歌曲有機會挑起未平復人士的情緒。

被告李解新求情時指表明反對裁決結果,多次於庭上質問「(煽動的)證據在哪裏?」、「(籌款的)利益在哪裏?」、「錢到哪裏去了?」,又指「義勇軍進行曲的歌詞『起來,飢寒交迫的人民』皆是煽動性的歌詞」,籲在庭上的人把兩歌曲放在一起比對。被告再指,自己快70歲,早前做過通波仔手術,又稱「就算我死在監獄裏又有甚麼所謂,全世界都知道我用了3年的時間來審判」。他最後又指如果法官在正義的一方,就應該屏棄所有的偏見,作出正確的裁決。

陳官判刑時指,雖然同類型案件一般以罰款處理,但被告於6次事件中蓄意地演奏《願榮光歸香港》,其歌曲鼓吹港獨,歌詞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陳官強調,藝術、文化創作並非沒有底線,案件事關國家安全,法庭需向公眾發放清晰訊息,即傳播、發放、表演《願榮光歸香港》皆會有刑事責任。陳官續指案發當時已實施國安法,被告雖稱並非支持港獨,但其行為實質為軟對抗,引起社會矛盾及暗湧,他應慶幸先前沒有被檢控。

基於案件情節嚴重,陳官指刑罰需起阻嚇性及防範未然的作用,每項控罪以14日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已70歲,早前做了通波仔手術,減刑4日,其中3項控罪分期執行,判刑30日。被告李解新表明要申請上訴,獲准以2000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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