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指復康資源協會違約案今上訴得直 官下令復康中心撤離校園及賠償

2023-08-25 13:16

理大今上訴得直,復康資源協會需撤離校園兼賠償。資料圖片
理大今上訴得直,復康資源協會需撤離校園兼賠償。資料圖片

香港理工大學在1988年與慈善組織復康資源協會協議,讓協會在校園內營運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RC),理大8年前因協會沒有按協議轉介個案予理大復康科技中心(REC)而終止協議。理大入稟要求收回RC及申索賠償,高等法院去年裁定理大敗訴,批准協會可繼續佔用RC。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理大上訴得直,下令協會需交出RC,並需作出賠償及支付訟費。

原告為香港理工大學(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被告為復康資源協會(Rehabaid Society)。雙方協議協會可在毋須支付租金下佔用RC,對於器材、清潔、保養、管理等費用,只需每年象徵式繳費1萬元,協會期間共理大向支付了58萬元,理大則在30年間為協會補貼了1200萬元來支付RC的水電費等。

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只著重斟酌協議有否隱含條款,認為協議沒有隱含條款要求協會轉介研製特殊復康器材的個案予REC,卻錯誤地沒有裁定涉案協議可否單方面終止,又或協議是否允許協會永久佔用RC。上訴庭裁定協議並不是允許協會永久佔用RC,協議可單方面終止,同時協議有隱含條款表明如RCREC終止合作後,其中一方可在合理通知下終止協議。

理大多年前依賴RC的名聲以獲批賽馬會贊助興建REC,讓RC在校園內營運,理大職員亦可享用RC的服務。RCREC一直互惠互利,RC可容易取得REC的服務,REC則可從RC獲得轉介個案。上訴庭認為理大願意巨額補貼RC的營運,目的是為了獲得轉介個案以使其工程師啟動特殊復康器材服務,當理大未能獲得轉介個案,無法從中獲益時,便可單方面終止協議,而且理大亦是合理地要求協會在半年內交出RC用地,近兩年後才入稟申請,遂裁定理大上訴得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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