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公仔店毋須領牌不受防疫措施限制 東主就疫情期間被迫停業向食環署追討3000萬元損失
2023-08-22 17:29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夾公仔店並非公眾娛樂場所,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在疫情期間亦可經營。曾在香港經營約30間夾公仔店的東主,指食環署錯誤理解《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要求夾公仔店領取牌照,又在疫情期間勒令夾公仔店停業,令成本大大增加,欠租且多間店舖先後倒閉。東主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食環署賠償3000萬元,包括停業期間租金、工資損失及雜費開支,以及為達致牌照要求的額外裝修費用等。
原告為秦淮,被告為食環署。秦在入稟狀指他自2018年起投資經營夾公仔店業務,高峰期全港多達約30間夾公仔店。食環署要求夾公仔店必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否則會被起訴或勒令停業,秦便為旗下分店申請臨時娛樂場所牌照,達到娛樂場所的防火通風指標,獲屋宇署、消防處、警務處等政府部門同意才獲得牌照,大幅增加其投資成本。政府在疫情期間勒令娛樂場所停業,其店舖停業約9個月,但仍需支付租金等開支,招致巨大損失,秦更被業主入稟追討欠租及違約金。
秦提到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夾公仔店並非公眾娛樂場所,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亦可經營,疫情期間不受防疫禁令所限,食環署明確表示放棄上訴,即代表夾公仔店毋須再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秦認為食環署一直錯誤理解娛樂場所牌照等適用範圍,錯誤要求夾公仔店領取牌照,令夾公仔店在疫情期間被迫停業,以致秦多間店舖先後倒閉,血本無歸。即使秦多次向食環署投訴亦沒有得到正面回應,遂入稟向食環署追討3000萬元賠償及要求道歉,賠償包括為符合娛樂場所牌照要求所產生的額外裝修及設備費用、停業期間租金、工資損失及雜費開支、店舖倒閉及設備被查封拍賣的損失、違反租約被追租的損失、執達吏收取的附加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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