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經理遭拒絕續約及拒發花紅 法官今裁定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須賠償約93萬

2023-08-17 18:33

香港中旅(集團)旗下物流公司一女經理因懷孕被無故解僱,區院裁定僱主須作賠償。資料圖片
香港中旅(集團)旗下物流公司一女經理因懷孕被無故解僱,區院裁定僱主須作賠償。資料圖片

香港中旅(集團)旗下物流公司的時任女高級經理因為懷孕,而不獲物流發放花紅及無故不再續約。該女經理於2019年經平機會代表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前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官陳錦泉今(17日)午頒下判詞,裁定女經理勝訴,前僱主須賠償約93萬港元連利息,另須付訟費。 

原告周露娜,答辯人為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判詞指,周自2007年起先後受僱於並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兩間公司,曾兩度獲晉升,及至2011年受僱於答辯人及任職高級經理,並以續約形式連續受僱;於2011年至2016年間,原告每年都會收到花紅。原告在2017年3月底懷孕,她在11月放產假和住院期間,卻收到人事部經理通知翌年起不獲續約,答辯人其後發信解釋因為架構重組及業務縮減,並要求她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原告亦沒有收到2017年度的花紅,而其同事則獲發放花紅。 

陳官認為答辯人架構重組和業務縮減的理由並不成立,尤其考慮到答辯人聘請新僱員的時間與原告通知懷孕的時間非常接近,原告懷孕明顯是答辯人不再與她續約的原因,故構成歧視。另外,答辯人表示花紅均屬賞贈性質及酌情付給,公司有權決定發放與否,並指出如果僱員在該年度後不獲續約,將不會獲發花紅,考慮到原告是因懷孕而不獲續約,答辯人不發出花紅的決定亦屬歧視性質。 

另外,就答辯人一方指原告的出勤率不理想和沒有依足程序請假,原告當時請假均有提供醫生證明,雖然她未能夠事先取得上司批准,但考慮到上司長期身處內地,要原告事先取得批准並不現實,原告亦會在上司返回香港時提交書面申請,而且原告在懷孕前甚少請假,她在2017年雖有遲到的情況,但也是因懷孕不適所致,她的薪金亦有相應扣減。 

陳官裁定答辯人已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下令答辯人須就原告的收入損失和花紅損失賠償約80萬連利息;答辯人另須就感情損失賠償13萬,如果拒絕向原告發信道歉及發推薦信,該賠償額將重新考量。原告另要求答辯人制定反歧視措施或投訴機制,陳官認為原告沒有提出具體方案,議題亦較複雜,因此讓原告重新考慮。 

平機會對今次案件裁決表示歡迎,平機會主席朱敏健表示,裁決發出了重要的訊息,提醒所有僱主絕對不可在僱傭範疇內對僱員作出違法懷孕歧視。他續指,懷孕歧視一直是按《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第二多投訴。平機會在2020至2022年期間,收到223宗懷孕歧視的投訴,佔該期間整體《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約23%。為了解決這問題,平機會不僅加強執法和進行策略訴訟,亦呼籲修改反歧視條例以加強對懷孕女性的保障。該會在進行《歧視條例檢討》時,已建議引入女性在放完產假後重返原來崗位的法定權利,該報告已於2016年3月提交政府考慮。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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