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立法會大樓案續審 王宗堯指跟示威者點頭屬禮貌性質 非協助對抗警察

2023-07-18 17:00

佔領立法會案,被告王宗堯指,跟示威者點頭只是禮貌性的回應,否認協助對抗警方。 鍾瀚霖攝
佔領立法會案,被告王宗堯指,跟示威者點頭只是禮貌性的回應,否認協助對抗警方。 鍾瀚霖攝

2019年七一,大批示威者持續衝擊立法會大樓後再闖入會議廳,包括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等罪,案件今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王繼續接受盤問時指,表示跟示威者點頭只是禮貌性的回應,否認協助對抗警方,「如果鼓勵,唔會放低充電器就離開,相反就會留低」,亦並不只是為了「擦光環」。

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在盤問下,指出被告王宗堯曾於立法會內跟示威者點頭,以及曾作出撥開一名記者鏡頭的動作。王表示前者只是禮貌性的回應,原意是給予記者充電器便會離開,後者是他第一時間的反應是不想受訪,要求不要拍攝到他,當時已下意識轉向另一邊後,就將充電器交給記者。

譚再向王盤問指,根據涉案片段,顯示出第1名示威者曾在立法會會議廳跟他作出「雙手合十」的手勢。王否認這是致謝的意思,而對於另一名示威者,他忘記該示威者有否接觸其充電器。譚續引用片段指,先後有一名白衣並戴上黃色頭盔的男子及一名黑衣男子都在會議廳向他「拍膊頭」。王同意自己進入會議廳後沒有即時尋找記者,而是與示威者交流,但不同意把充電器交予該黑衣男子。譚另向王指出,警方決定清場之後,他是否仍然選擇進入立法會。王稱「可以咁講」,但否認協助對抗警方,「如果鼓勵,唔會放低充電器就離開,相反就會留低」,亦否認到會議廳是為了「擦光環」。

王在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覆問下,提出就記者需要充電器的訊息,他是從演員群組中得知,應該是文字訊息,而該涉案海報「不篤灰、不割席、不指責、只提點」,他認為意思是不要讓仇恨令自己成為自己最討厭的人,而他在2019年反修例期間是透過發聲、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關注新聞去表達自己的政見。

受審的6名被告為黃家豪(24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23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4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4歲,藝人)、吳志勇(27歲)及林錦均(27歲),他們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王及吳則早前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另同案7名被告為羅樂生(22歲,廚師)、畢慧芬(27歲,無業)、孫曉嵐(27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4歲)、沈鏡樂(26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9歲)和范俊文(31歲,文員),他們已承認暴動罪;畢另承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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