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平面設計師認破壞國旗區旗 官判入獄18日

2023-07-14 11:08

32歲平面設計師認破壞國旗區旗,官判入獄18日。  資料圖片
32歲平面設計師認破壞國旗區旗,官判入獄18日。 資料圖片

32歲男平面設計師去年十一國慶節翌日在土瓜灣一間英文小學外,損壞屬於民建聯的國旗及區旗旗杆,並扔到地上。他早前承認各一項「侮辱國旗或其圖像」及「侮辱區旗」罪,今日(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8天。裁判官梁雅忻指,每個國家都會擁有其國旗,代表著國家及自己,本次的行為變相侮辱自己,需要阻嚇被告及其他人,因此認為即時監禁是在所難免。

被告翁政文承認於2022年10月2日在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以及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進一步求情表示,被告的父母及3名朋友今日(14日)均到庭支持被告,同時父親及表姐曾為他撰寫求情信,包括內容提到父親把本次事件歸咎於自己,強調其家庭愛國愛港,被告自小學習普通話,亦曾到黃埔軍校受訓,認為被告只是一時愚昧,希望判處較短的刑期,讓他盡早重投社會。辯方再指,明白事件嚴重,近年社會亦提倡愛國教育,以對國旗的尊重,同時被告願意為損壞的國旗賠償200元予民建聯,冀法庭考慮被告一直奉公守法,可以給予輕判。

梁官判刑時指,國旗代表的意思相信被告他會很清楚,每個國家都會擁有其國旗,代表著國家及自己,侮辱國家即變相侮辱自己,原本當日是開心地慶祝,但被告於當晚損壞國旗,明顯是侮辱,並發生於公眾地方,並非沒有人見到,根據涉案片段,被告將第一枝國旗扯下時已有人見到,可見能夠對其他人帶來不良觀感,雖然被告只是損壞國旗,沒有再出現進一步惡劣行為,但控罪相當嚴重,除了作出嚴懲外,亦需要阻嚇被告及其他人,故認為即時監禁是在所難免。

梁官再指,被告即使較遲時間才向法庭表示認罪,但案件不用傳召證人,以致省卻聆訊,遂兩項罪同樣以24天監禁作量刑起點,給予4分之1認罪扣減,均判囚18天,考慮刑罰整體性、被告願意賠償及接連發生等因素,刑期可同期執行。

案情透露,民建聯在國慶日前夕於土瓜灣上鄉道保良局林文燦英文小學外的街道上豎起國旗和區旗,惟其中兩支旗連旗杆在案發當日遭發現棄置地上,警方接報翻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後,發現被告當日凌晨曾雙手拉下兩枝旗杆及扔在地上,導致旗杆彎曲,至10月7日,警方在土瓜灣巡邏期間,發現被告的外貌特徵與閉路電視中的犯案者脗合,上前截查後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我飲咗啲酒,行到上鄉道,見到啲旗飄吓飄吓好煩,咪用手扯啲旗落嚟囉」,另在警署錄取的另一份警誡口供中,被告承認:「我都係一時貪玩先扯國旗區旗,俾次機會啦」。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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