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員用掃把虐打受託照顧7歲童判囚20個月 官指違反男童父親對其信任屬加刑因素

2023-07-12 17:18

女文員用掃把虐打受託照顧7歲男童,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囚20個月 。 資料圖片
女文員用掃把虐打受託照顧7歲男童,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囚20個月 。 資料圖片

現44歲女文員在2019年9月起,多次使用掃把及拖鞋毆打一名受託照顧的7歲男童手部及臀部及故意不提供晚飯等,終致頭皮出現裂傷。她早前承認1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和被裁定1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今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20個月。裁判官陳炳宙指,被告收取受害男童父親的報酬後,應負起照顧責任卻作出加害,違反其父親對她的信任,屬加刑因素,認為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讓市民知道法庭不容許該些虐兒的野蠻行為。

辯方進一步求情表示,被告的年幼女兒及行動不便的前奶奶今日(12日)均有到庭支持被告,雖被告過去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並不相同,且之前呈堂的相片亦顯示出她與涉案小朋友曾有開心時間,包括慶祝被告生日時親吻該小朋友的臉頰等,可見其本質並非是最壞,冀法庭給予她輕判。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情節十分嚴重,無論其他人對被告如何讚美及支持,但法庭對這些讚美及支持給予過分比重,而且從兩名被告女兒的求情信內容中,反映出被告已將體罰的錯誤觀念灌輸給下一代,情況令人擔憂,必須糾正,故建議警方對子女申請保護令,讓專業社工介入。

陳官另指,雖被告所干犯罪行沒有判刑指引,但本案屬較嚴重類別,被告收取男童X父親的報酬,負起照顧男童的責任,卻加害予男童,這是屬於違反其父親信任的行為,構成加刑因素,假若男童是難以管教,被告大可以中止雙方的協議,而並非虐待他,加上男童案發時只有7歲,但遭被告毆打至雙耳出現傷口流血,及頭部出現裂傷,故認為是有責任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刑罰,藉此向社會發出正確訊息,讓市民知道法庭不容許該些虐待兒童的野蠻行為。

陳官續指,考慮本案受害人年齡、襲擊嚴重程度及違反信任等因素後,就首項的對兒童襲擊罪,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雖被告承認控罪但否認控方案情,只能給予6分之1扣減,判監15個月;至於次項罪,判監6個月,再考慮刑罰整體性下,即使本案虐待行為及對男童造成苦楚及健康損害的性質是完全不同,但被告審訊時同意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其中1個月可同期執行,最終兩項控罪判囚20個月。

女被告Y.H.L(案發時41歲)被控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共3罪,其中2罪早前獲她承認及被裁定罪成;餘下1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則因證據不足而被裁定罪脫。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8日與2020年3月1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粉嶺某單位身為超過16歲而對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即兒童X,負有管養、 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以及於同時段同地,故意忽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其承認的案情透露,2019年9月18日與2020年3月1日,被告受男童X父親委託,負責照顧男童X,同時獲取每月4000至5000元的照顧費用,X寄居期間,被告多次掌摑X臉部,亦分別使用掃把及拖鞋擊打他的手部及臀部,更曾踢開X令其撞向牆角,令其頭皮出現2至3厘米線狀裂傷,而X的身體各處亦出現多處瘀傷,後來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曾多次襲擊X,並曾將X趕出單位外、令其跪下及拉扯他的耳朵以作懲罰,以及是X因撒謊和偷錢而懲罰他。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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