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7.1灣仔紙箱冒煙案 兩男公眾妨擾罪成判囚19個月及26個月

2023-07-08 12:51

被告李浩琛經審訊後亦被定罪。 資料圖片
被告李浩琛經審訊後亦被定罪。 資料圖片

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翌日,灣仔集成中心外晚上有紙箱發生爆炸及冒出白煙,兩名男子被指與事件有關,被控引起公眾妨擾罪。其中1人早前在開審前已認罪;另1人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19個月及26個月。暫委法官王興偉指,本案沒有途人受傷,只算是「不幸中之大幸」,兩名被告擺放煙霧裝置,這行為會造成白色恐怖,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刑期需要起阻嚇性。

控罪指,被告原柱健(32歲,文員)及李浩琛(34歲,興趣班導師)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藉在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當中原早前認罪,而李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原柱健取態務實,願意接受責任,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擔當領導、購買及管有涉案物品的角色,搜屋時亦搜不到任何關於本案的化學品,承認事件對公眾有一定程度妨擾,但程度上不高,案情相對輕微,加上原只是追隨者,為次要角色,參與原因本來是「惡作劇」,過去有著服務社群的心,早前亦已還柙48天,已收教訓及懲處之用,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另指,引述被告李浩琛親撰求情信指出,他對父母感到慚愧,無法盡兒子的責任,不會再重犯,且本案的煙霧範圍不是大範圍,現場行人亦沒有走避,反而以相機進行拍攝,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出現多大程度的妨擾下,可判處長時間緩刑。

王官判刑時指,涉案爆炸物對社會造成恐慌,對不同人士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負擔,本案沒有途人受傷,只算是「不幸中之大幸」,兩名被告擺放煙霧裝置,這行為會對不同人士造成白色恐怖,即使他們的意圖為何,社會都怎能姑息,同時無法接受被告原柱健為追隨者的說法,雖搜屋時搜不到任何化學品,不代表他不是背後人士,加上煙霧裝置為原所放置。

王官再指,對本案為「惡作劇」的說法更無法接受,觀察到兩被告的事後佈排,精心策劃,絕非是惡作劇,且控方所提交的案例刑罰是由1個月至18個月監禁不等,但認為各宗案件的案情比較本案是截然不同,只能作參考,實際幫助有限。

王官續指,考慮案件的情節及求情後,表明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刑期須具有一定阻嚇性,兩被告均以2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當中原在審訊前1個月表達認罪意向,可獲得4分之1扣減,以及有良好背景,再扣減2個月,判監19個月;另被告李浩琛雖然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但有良好背景,同樣可扣減2個月,最終判囚26個月。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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