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推翻政府拒認同性海外註冊婚姻 岑子杰今終極上訴

2023-06-28 13:40

上訴人岑子杰完庭後被懲教人員押送上囚車。
上訴人岑子杰完庭後被懲教人員押送上囚車。

民陣前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絕認同性伴侶於海外註冊婚姻的決定,先後遭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岑子杰今上訴至終審法院,其代表大狀指香港現時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認為終院應宣布政府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惟首席法官張舉能則表明岑亦應提出政府是從何時開始違反,非常任法官祈顯義亦認為岑沒有清楚表達替代途徑的詳細內容。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上訴人岑子杰由Karon Monaghan御用大律師代表,政府方則由黃繼明資深大律師代表。

岑子杰今上訴至終審法院。
岑子杰今上訴至終審法院。
岑子杰的Karon Monaghan御用大律師(右)及潘熙資深大律師(左)。劉曉曦攝
岑子杰的Karon Monaghan御用大律師(右)及潘熙資深大律師(左)。劉曉曦攝

上訴方認為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違反《基本法》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下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而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以及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如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下享有私生活的權利,以及《基本法》第 25 條和 《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下的平等權。另外,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則違反 《基本法》第 25 條及《人權法案》第 22 條下的平等權。

上訴方指出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多方面對等, 他們都是關係親密及互相依存,認為同性伴侶有享有私生活的核心權利,應獲得一些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關乎到他們領養子女、財產分配、繼承、減稅、房屋、養育子女、離婚等權利,如沒有替代途徑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則會嚴重侵犯他們的平等權利,而當同性伴侶的私生活權利被剝削,便需有替代途徑去認可同性伴侶關係。

上訴方回答首席法官張舉能的提問時指,考慮實質平等性時需要比較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但考慮私生活權利時則毋須比較。常任法官林文瀚問及,若有替代途徑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或會引起沒有結婚但穩定同居的異性伴侶之不滿,皆因同居異性伴侶也會認為他們有私生活權利,也會認為同性伴侶如可民事結合及註冊結婚,便有兩個選擇,比異性伴侶只可選擇註冊結婚,多了一個選擇。林官亦指現時仍有不少國家不認可同性婚姻。

法官張舉能提到《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和《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有所不同,而且《香港人權法案》並非由香港訂立,而是基於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故香港無權去決定條文的意思;上訴方則認為終審法院可依賴外國案例。上訴方又指,《基本法》37條現時只保護異性伴侶的婚姻自由權利,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對同性伴侶不公。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上訴方如勝訴,希望終審法院作出什麼宣言,而且上訴方是否認為法庭需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有關認可同性婚姻的法例。上訴方則表示他們只希望法庭宣布政府沒有提供替代途徑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又或法庭建議政府提供替代途徑去承認同性伴侶民事結合等關係。張官要求上訴方清晰指出他們認為政府違反條例的時間點,又提到1997年全球任何地方也不承認同性婚姻,惟上訴方未能提供一個確實的時間點。

政府方認為《基本法》清晰指明婚姻權利只限異性伴侶,上訴方希望政府認可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只想為同性伴侶爭取所有權利。而且上訴方在庭上不斷提出同性伴侶應享有「核心權利」,但定義模糊不清,又從沒在原審或上訴時提及。 政府方認為基於「特別法優先」的原則,同性伴侶不能藉着《基本法》或《人權法案》其他概括或非具體條文,獲得同性婚姻權利,常任法官李義質疑「特別法優先」的原則不能適用於回應所有爭議。

案件明天再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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