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中綫總承建商「禮頓建築」涉違《建築物條例》審前認罪 判罰款4萬 

2023-06-27 13:00

「禮頓建築」開審前承認傳票控罪
「禮頓建築」開審前承認傳票控罪

港鐵沙中綫紅磡站被揭發存有工程問題,至去年中才正式通車,屋宇署事後票控總承建商「禮頓建築」違反《建築物條例》,指於2017年沒有糾正其機房鋼筋底板的連接器。案件原本排期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惟該承建商開審前承認傳票控罪,裁判官林子康指,接納辯方所說事後外部及內部沒有產生明顯裂痕,只涉及很小的範圍,被告亦在香港具有悠久歷史,遂判處罰款4萬元。

辯方大律師賀智求情表示,被告在香港營運了45年,歷史悠久,這工程為一個龐大項目,牽涉超過8000名人手,長達最少5年或多過5年時間,本案亦是被告初次干犯相關控罪,加上涉案機房只是很小的範圍,只牽涉技術性質,被告交付前已完成重修該範圍,冀法庭採納較低的罰則。

禮頓建築代表大律師賀智Adrian Halkes(左)。鍾瀚霖攝
禮頓建築代表大律師賀智Adrian Halkes(左)。鍾瀚霖攝

林官判刑時指,禮頓作為沙中綫工程項目的總承建商,工程錯失會影響香港人生活,它們亦有社會責任,但接納辯方所講,本案只涉及很小的範圍,同時外部及內部沒有產生明顯裂痕,事後被告亦有重修該情況,最終沒有造成人命傷亡。林官續指,被告在香港具有悠久歷史,本案最大罰款可高達1百萬元,但涉案工程並非最嚴重的案件,以罰款6萬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罰款4萬元。

被告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原被控「身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工程時加入或使用任何物料,而該等物料並未按照根據建築物條例就該等物料所規定的方式而應用、使用或固定」罪,惟現承認1項「身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件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工程」罪。

修訂的傳票內容指,禮頓於2017年6月30日,身為於沙田至中環線項目紅磡列車停放處進行建築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直接涉及當中可變製冷劑流量系統(VRV)機房的鋼筋混凝土底板工程,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工程。

案情指,被告是沙田至中環線項目紅磡列車停放處項目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其合同期為2015年7月17日至2021年3月1日,同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作為項目經理,委聘被告為項目的總承建商。2015年7月,被告獲委任在紅磡列車停放處進行多項建築工程,包括VRV機房的工程,VRV機房底板結構的面積約為131.4平方米(14.6米 x 9米),厚度為0.5米,至少兩份已獲接納的結構圖則訂明了底板建造的加固細節及要求,在第一份圖則上指明鋼筋不得使用連接器;在第二份圖則上明確規定連接器應該完全嚙合並扭緊。

在2017年6月29日,港鐵工程監督視察VRV機房,他注意底板使用連接器來連接鋼筋,又發現相關的鋼筋未完全或正確扭入連接器,到了翌日早上,被告聘用的工程師要求港鐵公司對VRV機房底板的鋼筋固定工程進行聯合檢查,同日下午,港鐵的工程師代表檢查期間發現連接器的固定不完整及不當,而拒絕工程,要求被告糾正未固定的連接器,亦在同日發現底板中澆鑄了混凝土及沒有糾正連接器,其後港鐵工程師先後再兩次透過WhatsApp和電郵,告知被告的代表因連接器固定不完整,故拒絕VRV機房底板鋼筋固定工程。及至2019年5月中,建築事務監督從港鐵職員披露下知悉該事件。

其後,屋宇署總結構工程師就專家意見,認為VRV機房內未完全組裝的連接器無法充分發揮功能,但檢查時發現外部及內部並無結構裂縫、過度變形、旋轉、沉降或損壞,以致影響其穩定性。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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