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煽惑集結脫罪 律政司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排11.22聆訊
2023-06-08 10:10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被指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經審訊後被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她去年尾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裁決,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接納是次上訴所涉及的法律論點具有重大而廣泛的公共重要性,故批准上訴許可,審訊排期在今年11月22日進行。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和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答辯人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書面理由中提到,警方在新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以公共衛生的理由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禁止支聯會於2021年6月4日晚上於維園舉行公眾集會,支聯會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21年5月29日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鄒幸彤在個人Facebook專頁和Twitter帳戶發表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以及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裁判官陳慧敏裁定鄒幸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認為鄒幸彤可在抗辯時質疑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如果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六四集會,也不會違法。張官指警方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便禁止集會,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合法及不相稱地干涉鄒幸彤的言論和集會自,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法性,故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一併撤銷鄒幸彤的定罪和判刑。
律政司就終極上訴提出了兩條法律問題,(一)對於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警方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簡稱禁止令),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隨後已駁回有關上訴並確立禁止令,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二)如被告抗辯時可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法院應如何正確考慮及處理有關爭議?
法官張慧玲早前已接納此兩個法律論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批准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律政司今到終審法院再申請上訴許可,鄒幸彤一方表明不反對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但反對律政司另以案件涉及實質及嚴重不公作上訴基礎,律政司便沒有就此作出申請。
終院拒絕律政司以案件涉及實質及嚴重不公為由提出上訴,但認為律政司提出的兩條法律問題關乎重大及必要的公眾利益,就此批出終極上訴許可,並排期在11月22日進行審訊。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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