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涉粗暴按壓柴犬 證人指馴狗師教將狗反轉按地

2023-06-06 13:50

被告連力。鍾瀚霖攝
被告連力。鍾瀚霖攝

39歲貨車男司機涉於去年7月在宋王臺遊樂場的寵物公園內,把一隻名為「比比」的黑色柴犬按壓在地上,致不斷掙扎尖叫。該男司機否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梁雅忻聽罷控方案情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時形容柴犬「帶有神經質」,事後當晚喝水時發出低沉的鳴叫,擬作出攻擊的準備,為了阻止而捉住牠,但仍先後兩次被咬傷手指,故以拇指與食指形成圈狀,箍住牠的頸部,令牠無法再發力。案件下午續。

被告連力(39歲,貨車司機)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九龍城宋皇臺道宋皇臺公園,殘酷地毆打或驚嚇一隻屬於許妙琪的柴犬。

控方在庭上讀出5名證人在警署錄取的口供進行舉證,包括涉事柴犬的主人許妙琪供稱在2021年尾於旺角通菜街以2萬元購入名為「比比」的黑色柴犬,3個月後,但比比卻會自轉追住其尾巴咬,最終亦把尾巴咬斷了,及至2022年,她因懷孕而把比比交托一位名叫「五萬叔」的狗主讓他照顧,並給予他3000元。

辯方證人 李浩昀。鍾瀚霖攝
辯方證人 李浩昀。鍾瀚霖攝
事發在宋皇臺公園一頭柴犬被人按壓在地。網圖
事發在宋皇臺公園一頭柴犬被人按壓在地。網圖

案發時作為比比暫托人的「五萬叔」蘇金亦指,案發前認識一名慣常稱為「比比媽」的女狗主,其狗隻特徵是沒有尾巴,且在某日把比比交托給他照顧,而案發當日見到稱為「LalaMove」的男狗主即被告,把飲用水及狗零食拿出來後,比比曾咬向LalaMove,但LaLaMove就捉起比比同時其手部流血,亦不停講出「No」。

另兩名目擊證人李嘉嘉及張曉琳均表示,放狗期間見到「比比」張口露牙及鳴叫,好像想攻擊其他狗隻,而涉案背心男即被告曾嘗試制服牠,但仍被咬傷流血;負責驗傷的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醫生表示,自稱遭狗施襲的被告事後顯示出其左手及左手大拇指的根部均有咬傷傷口、右手背部亦有咬傷傷口、呈現紅斑及輕微觸痛。

梁官聽畢控方案情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

被告連力自辯時稱,他平日為「LalaMove」駕駛車輛,自己亦約從2020年10月初開始養了一隻叫「Hillary」的牧羊犬,牠很乖巧及可以不使用狗繩,並由同年12月起頻率接近每晚10時至12時都帶領Hillary到涉事的宋皇臺公園,且表明「基本上,9成在場狗主都認識」,至於涉案黑色柴犬比比則案發前已見過牠20至30次,牠本身是一隻「無尾狗」,但仍會無緣無故追住其原本尾巴的位置咬,甚至當心情不好時,亦對暫托人「五萬叔」作出攻擊,遂形容牠「帶有神經質」,狀態比較緊張。

連再供稱,他平時會因應天氣原因而準備凍水及零食,如已風乾的牛肉乾及豬肉乾等,原意是專為Hillary,但有公園內狗隻靠近,都願意分享。案發當日,他因在涉事公園附近完成工作,遂決定早些到場,當時他正坐在一張長椅上按著手機並打發時間,亦已讓其Hillary周圍行走,之後有其他狗隻靠近,包括涉案的比比,牠來到他的左腳邊喝水,但同時牠發出低沉的鳴叫,擬作出攻擊的事前準備,與其他狗隻距離2至3米,他就先以左手捉住身穿背心的比比,防止牠進行攻擊,但認為比比已感受有人捉住,隨即向右邊轉並咬向他的左手近虎口及拇指的位置,維持1至2秒,其後他嘗試協助左手脫困,以右手捉住比比的口部,「唔夠比比快」,牠再咬傷其左拇指,亦維持1至2秒。

連續指,因擔心出現第3次攻擊,便把比比向地下方向推開或壓向地下,大喊「Stop」和「No」,但背心未能有效地阻止其掙脫,他就以腹部向天背部貼地方式反轉牠的身體,並以左手拇指與食指形成圈狀,箍住牠的頸部,令其無法發力,認為這樣不會傷害比比,經過了約20至30秒後,比比當刻已經冷靜下來,暫托人五萬叔亦為牠帶回狗帶,及後連還在公園額外逗留30至45分鐘,期間比比已冷靜坐在公園某角落。

控方在盤問時,質疑連為何案發時沒有要求五萬叔過來,以及沒有利用零食以分散比比的注意力,故指出連使用該方法為了讓柴犬害怕,根本不關心牠。連回應,五萬叔未能在足夠時間上帶回狗繩,加上當時電光火石之間無思考其他想法,「唔擔心自己被咬,但擔心其他狗隻被咬」,遂不同意相關說法。

梁官隨即向連釐清並問及涉案動作會否令比比受驚及受傷。連指,有想過受驚但無想過受傷,該動作都能令牠放鬆不再咬他。

辯方事實證人李浩昀作供時指,他每日都會到宋皇臺公園放狗,與被告相識1年多至2年,被告與其他狗隻關係甚好並給予牠們零食 ,從來沒有見過被告暴力對待狗隻,對於涉事柴犬比比,牠本為一隻無尾柴犬,在公園裡不時情緒激動及追住自己尾巴的位置,相信這是其壓力反應,另當其他狗隻靠近時,牠會認為將襲擊其尾巴,發出鳴叫,大動作地「作勢兇其他狗」。

李再指,由於比比激動時,有時擔心不是任何狗隻容忍其動作,以防其他狗隻攻擊牠,因此包括他在內的人都會曾經按低牠,方法是反轉其身體而使用手部的虎口按其近頸部下面的位置,令牠四腳朝天,背部貼地,這個方法是由一名馴狗師所教授。李續指,他在當日坐於被告斜對面的長椅上,見到比比有作勢的動作,其後被告亦按低牠,動作好像平日李所使用的方法。

梁官隨後亦向李問及,該動作有否考慮狗隻的身體狀況。李表示,馴狗師沒有提及,但比比在其他狗隻靠近時,亦會發出尖叫,認為可能是激動反應,牠自己不清楚發生何事。

辯方結案陳詞指,不能以「事後孔明」方式,以專家的意見要求被告在當刻對一隻咬傷人的狗隻採取良好方法,涉案動作是被告作出的「本能反應」,同時被告沒有用另一隻手擊打或腳踢狗隻,且若沒有接受正向訓練,也不代表必然違法及犯罪,冀法庭接納被告無殘酷對待或驚嚇涉案狗隻比比。

控方隨即就自衛方面提出質疑,被告涉案動作的力度並不合適,自辯時亦提到會令狗隻受驚。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下午裁決。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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