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男在港鐵電梯偷拍女子的裙底否認控罪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2023-06-01 13:47
39歲男工程師涉於2021年初,在港鐵鑽石山站月台的電梯上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被控1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作供時指,當日打算在港鐵鑽石山站轉乘屯馬線回家,但搭上自動扶手電梯時被人告知「有人影你裙底」,其後被捉住的被告曾慌張地按著其iPhone電話,以及向包括她在內講出「對唔住」。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押後案件至下午續。
被告陳智匡(39歲,工程師)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香港九龍港鐵鑽石山站由月台往大堂之E5自動扶手電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拍攝女子X的裙底相片。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日使用的手機事後沒有發現相關涉案裙底的相片。
女事主X供稱,當晚7時從上環下班,以及身穿白色T恤和半截短裙,並打算於港鐵鑽石山站轉乘屯馬線回家,當搭上鑽石山站月台的自動扶手電梯及差不多到達大堂時,有一名女士捉住她,說出「有人影你裙底」,回頭見到該名女士與被告近貼她一同到達,並見到被告分開雙手拿著環保袋及iPhone手提電話,「件事太突然」,之後幫忙捉住被告及港鐵職員過來後,才站在另一邊冷靜,期間亦認為被告當時很害怕,加上慌張地按著其電話,前後歷時兩至三分鐘,途中聽見被告講「對唔住」,相信對象為她或者或者該名女士,「佢都想走」。
X在盤問時承認,整個過程見不到被告拍攝其裙底的動作,事件是在其身後發生。
協助截停被告的梁詠嫻供稱,她當日原本從金鐘下班,再乘坐地鐵返回慈雲山的住所,中途至鑽石山站及一搭上自動扶手電梯時,已望見被告很貼近女事主,形容只距離十多厘米或兩至三個梯級,同時她正身處於兩人的後方,被告與她距離1個半身位,於是她向右側,彎低至腰部位置,向下面觀察被告做什麼,當時被告把右手打直放低並掌心向下地拿著電話,再以其食指及中指操作電話,將機背鏡頭向女事主裙腳靠近,並見到電話閃了幾下,最終問及被告「做咩影人裙底」,當時身處於電梯中間的位置。
梁再指,差不多由電梯到達大堂時,就捉住被告並隨即通知女事主有人拍攝其裙底,被告亦跟她講出「對唔住,我唔係有心」,她就回應「企喺到等警察,我要報警」,等待警方期間,見到被告不停按著電話,同時開啟了「相簿」及有很多張相,包括女士大腿至裙腳的相片,跟本案相關。
辯方在盤問時複述梁在警署的錄取口供,指梁「見到電話閃了幾下,她都是使用iPhone,相信被告手持電話拍攝了裙底」,表明梁當時的視線應遭被告背面阻擋,以及作為事實證人,不能百分百知悉當時被告如何操作電話,批評為何沒有把拍攝的重要姿勢在證人供詞上表達。梁回應,同意未能百分百形容,並不知道在口供上需要寫明詳細的細節,同時形容主問的閃了幾下是形容螢幕「Chop chop」地閃,但否認未能觀察被告動作。
駐守鐵路警區觀塘第一隊的警員21605梁曉富作供時指,他當日負責檢視被告的手機,被告自願開啟手機鎖後,一開始並非為主螢幕畫面,反則顯示出「Hello」字眼,以及需要設定語言後,才到達正常操作的畫面,其後被告打開「相簿」讓他觀看,但見不到跟本案相關的相片,只是有十多張其他相片,包括可能是家庭照等,以及沒有檢查電話內的通訊錄。
辯方表示,被告不會出庭自辯及沒有任何證人,並隨即引述其書面結案陳詞指出,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而控方的檢控基礎建基於證人梁詠嫻的可信性及可靠性,雖梁案發時見到涉案手機的界面功能,但她無法肯定被告所使用的是前置或後置鏡頭,以及她與被告有2級距離,再向右側明顯遭被告阻擋,故高度有所影響,遂認為其觀察質素屬「千瘡百孔」,存在疑點。
辯方續指,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較薄弱和值得商確,如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完全反映不到女事主和梁所說的行為,亦沒有證據顯示出被告曾作出刪除相片的行為,即使法庭將來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但本案仍並非毫無疑點,相反疑點重重。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下午裁決。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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