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831」破壞港鐵、襲擊警員 16人被控非法禁錮及襲警等15罪
2023-05-31 16:52
2019年8月31日,有示威者破壞港鐵車站設施,襲擊多名警務人員,事後其中16名年齡介乎21至39歲的男女被控非法禁錮及阻礙或襲擊警務人員等共15罪,並分為4宗案件處理,所有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將4案分別押後至7月26日、27日及28日,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和向控方索取文件。各被告獲准現金3000元保釋外出,期間除了一名須出外公幹的被告外,其他人不得離港及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等。
首案被告依次為顧文軒(27歲,調酒師/酒保)、劉汝恒(28歲,髮廊職員)、葉禮豪(21歲,無業)、許肇彰(29歲)、蔡浩賢(26歲,侍應)、郭俊駒(39歲,售貨員)、劉洪發(26歲,運輸工人)、黎卓如(25歲,女學生)、楊啟源(28歲,地盤工人)、林秉軒(32歲,兼職繪畫導師)和鍾日傑(31歲,文員)。顧被控1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劉及葉各被控1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和33531。
此外,許被控1項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警員7889及警員10507;蔡被控1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同日同地與王茂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郭、劉、黎、楊及鍾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共5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林則被控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於或約於同日同地林不是適當執照的持有人,而管有1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
次案被告依次為馬俊仁(27歲,售貨員)和蔡朗賢(29歲,接待員),他們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馬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錘子連1把摺刀、1把彈射器、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及21粒波子;蔡則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第三案被告為譚志達(25歲,無業)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1輛警車,車牌AM 723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第四案被告依次為屈君鵬(26歲,會計師)和梁靜雯(22歲,女學生),他們同被控1項非法囚禁他人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及其他人士,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控方指,除了原有現金3000元外,需要增加一系列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及居住報稱地址。辯方表示,4宗案件均申請押後,另各被告亦願意遵守新增的保釋條件,但當中被告郭俊駒任職於國際時裝品牌,經常需要出外工作,因此向法庭申請在6月3日至9日期間到法國公幹。
黃官聽罷後,批准控方申請,而辯方就郭的申請亦獲准,但郭返港後需要在6月12日或之前交出旅遊證件,及再到警署報到多1次,並分別押後首案至7月27日、次案及第四案至7月28日,第三案則至7月26日。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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