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工程學徒認猥褻侵犯胞妹 判處220小時社服令

2023-04-04 10:53

電子工程學徒認猥褻侵犯胞妹 判處220小時社服令
電子工程學徒認猥褻侵犯胞妹 判處220小時社服令

22歲電子工程男學徒在2013年至2016年間,以金錢及遊戲卡等換取年輕3歲胞妹的同意,以觸碰其胸部和私處,又要求胞妹進行口交等。該男學徒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罪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共4罪,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黃國輝指,考慮本案各個因素,包括被告記錄良好、犯案時年紀較小及受害人立場等,認為社服令代替監禁式刑罰是合適。

辯方引述報告進一步求情指,報告正面,亦顯示出被告的重犯機會較低,他已從3月1日開始還柙,並願意遵守法庭頒布適當的社服令時數,冀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參考報告的建議。

黃官判刑時指,接納這是一份好的報告,當中感化官亦建議較長的社服令,再考慮本案各個因素,包括控罪及案情嚴重、被告的記錄良好並即時認罪、犯案時其年紀較小、受害人立場及被告已被扣留4星期,故認為社服令代替監禁式刑罰是合適,遂就4項罪判處220小時社服令,同期執行。

裁判官黃國輝考慮各個因素後認為社服令代替監禁較合適。
裁判官黃國輝考慮各個因素後認為社服令代替監禁較合適。

22歲代號W.M.P的男被告,被控1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承認於2013年至2014年之間的某一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瑞路88號俊宏軒某單位内,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童X;另承認於2015年至2016年之間的某一日,在同一地方,三度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案情指,約在2013年至2014年間的某一日,只有8歲的X就讀小三,當時11歲的被告在住所內用手觸碰C的胸部和私處,X期間未有反抗。另在2015年至2016年間某日,X當時就讀中一,被告則就讀中三,被告兩度邀請X一同洗澡,並要求X跪下,將陽具放入X的口中數秒,X沒有反抗,以及X亦曾在床上看影片時自願為他手淫,被告沒有拒絕及有勃起。

最後,X在2022年4月與同學提及,從2013年起多次遭被告非禮,到了同年5月14日被告被捕,並在警誡下稱「我有做過,但阿妹自願」,更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承認於2013年至2014年間曾非禮X ,而X沒有以任何方式拒絕,而且曾向X提供金錢、零食和遊戲卡,以換取同意觸碰其胸部和私處。

另一同案代號為H.Y.L的23歲男被告,案件將押後至4月12日判刑。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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