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男染疫後多次外出訪食肆播毒判囚7個月15天 官斥行為極自私
2023-03-23 13:50
42歲水果店男職員在2022年初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多次外出乘搭港鐵、到訪多間食肆等。他早前否認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經審訊後,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9項罪名成立,判處監禁7個月15天。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指,認為被告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其說法只是開脫籍口,而且他曾於警誡下承認於2022年2月24日至26日期間,曾進行快測,結果均為陽性,加上根據承認事實,他亦曾於2022年2月24日再到楓樹街運動場進行核酸測試,因此他必然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但對於同月27日的快測結果,他不肯定屬陰性或陽性,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視之為陰性,另同月28日的快測結果是陰性。因此對被告的招認給予完全比重下,裁定本案其中9項控罪名成立,餘下3項控罪則裁定罪名不成立。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親自求情指,他曾做過義工活動,派發防疫物資,可判處非即時監禁,而且就算他外出,但沒有傳染他人,再以先前望月樓的事件為例,兩名被告均被判監8個星期,認為本案相比那單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若要判監,望法庭判處低於8星期的刑期。
李官判刑時指,不認同被告所指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及短的刑期,案發時正值第五波的陰霾下,死亡人數較高,公共資源並非用之不盡,醫療資源亦十分緊絀,確診人數同時急升。李官批評,被告的行為極為卑劣自私,間接令特區政府的防疫努力付諸流水,其一己私慾,連纍無數無辜市民,牽連甚廣,拖延政府面對疫情的情況。
李官再指,被告作為感染病毒的人,不應外出,更不應上班和出外用餐,相反可著家人購物或叫外賣,其自私自利心態,無視公民責任,涉及9項控罪,判處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就全部控罪可分為3個水平,第一為涉及用餐及除掉口罩場所的控罪,包括「炯記手撕雞」等;第二為乘搭交通工具的控罪,當中有大量乘客,不分男女老幼;第三為牽涉沒有傳播風險地方的控罪,不用脫下口罩。
李官總括,就9項控罪共判囚7個月15天,另其中6個月和被告因另案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加監半年。
被告判刑後表示,擬向法院申請保釋等待上訴,以便處理法律爭議。惟李官他因另案仍在服刑期間,不准保釋外出。
被告雷寶林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2019年冠狀病毒(COVID-19)的人,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涉事地點包括:2022年2月2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2樓「吉野家」、深水埗汝州街257號地下「炯記手撕雞」;同年2月25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友誠商業中心地庫「美心MX」、港鐵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欽州街黃金中心地庫「惠康超級市場」及深水埗西九龍中心4樓「百佳超級市場」。
另同年2月26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同年2月2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同年2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56號地下「海港冰廳」。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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