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疫水果店員涉違規多次乘港鐵往食肆 因另案還柙 案件押後至3月初裁決

2023-01-31 14:38

被告曾到西九龍中心「吉野家」。
被告曾到西九龍中心「吉野家」。

41歲水果店男職員涉於2022年初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期間,多次違反防疫規例外出,包括乘搭港鐵、到訪多間食肆等,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自辯稱,即使其快測陽性,但當時就政策而言他沒有違反法例,外出是為了上班及購買日用品,認為是必需的動作。裁判官李志豪把案押後至3月8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惟他因另案須還柙看管。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自辯稱,同意在2022年2月24日進行的快測結果為陽性,但當時未有隔離令,及政策上快測陽性未需要到醫院治療,而且據高級醫生楊偉傑的供詞,在同年2月25日或之前的快測結果只作參考用途,而在翌日晚上的政府新聞稿才開始認可快測。被告又指,外出乘車是為了上班,到超級市場亦為了購買日用品,認為這都是必需的動作,不是吃喝玩樂,因此在其角度上,再根據政府的政策,不知道自己違反599A章條例。

控方盤問指被告之前曾向警方說出「因為當時我不滿政府防疫措施,導致我失業,所以我一時意氣用事,而自己又中咗陽性快速檢測,所以先post上網,但網民警告可能犯法,所以當日已經delete post,希望比次機會」,因此認為被告到處走是令其他人蒙受感染,以及在Facebook群組發布到吉野家用餐的照片不是為了生活那麼簡單。被告不同意上述的說法,現時社會的人慣常「相機食先」,當時他只是影低食物,而附上文字是為了分享當時感受,承認語氣較重,鬧罵時任特首林鄭月娥,但其用餐是必需的。

控方質疑為何被告在2022年2月24日完成快測結果後,仍在同日內分開遞交一次「樽仔」深喉唾液核酸測試,及一次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測試,認為被告當時自知感染新冠肺炎。被告解釋當時快測是參考之用,不肯定是否準確,為求安心才作核酸測試,加上「樽仔」的短訊都需要8至10日才收到結果,拭子測試是相對上較快,而且有關病徵有機會是傷風感冒,認為只是疑似即一半一半機會患上肺炎,不同意自知百分百感染病毒。

控方認為被告乘搭地鐵是為了表達對政府的不滿,故指出他不應該於2022年2月24日自知感染病毒後就外出。被告解釋,他需要上班,包括到尖沙嘴和旺角的餐廳「炒散」,若表達不滿,為何沒有乘搭較長的車程,例如到港島,認為他自己是固定地乘車,故在政府的立場上還未認可快測,為何不可以外出,「禁錮我呀!」

控方陳詞時指,隔離是等於不得外出,其意思是被告從2022年2月24日起,至少有7天隔離,指出他曾蒙上感染新冠病毒的危險。

被告亦曾到深水埗「炯記手撕雞」。
被告亦曾到深水埗「炯記手撕雞」。

被告則向法庭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後,再自行陳詞指,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第32條是政府在疫情期間立法,一般市民對新法例不熟悉,包括他自己亦是根據新聞及政府新聞稿作標準,他承認2022年2月24日出現快測陽性,但政府新聞稿在同月26日下午10時58分時,才開始認可快測為確診,同時他在同月27日及28日快測已是陰性,故認為控罪是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雷寶林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 2019冠狀病毒(COVID-19),於 2022年2月24至28日,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涉事地點包括:2022年2月2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2樓「吉野家」、深水埗汝州街257號地下「炯記手撕雞」;同年2月25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友誠商業中心地庫「美心MX」、港鐵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欽州街黃金中心地庫「惠康超級市場」及深水埗西九龍中心4樓「百佳超級市場」。

另同年2月26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同年2月2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同年2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56號地下「海港冰廳」。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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