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報告│建議人身傷害個案可按期支付賠償 保障原告人利益
2023-01-19 15:30
法改會今日(19日)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建議賦予法庭權力,在審理人身傷害案時,可判予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原告人,以保障原告人利益。
根據現行法律,法庭會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判給整筆支付的金錢損害賠償。不過對法律來說,評估「一次過」整筆款項是困難工作,以往計算方法被普遍批評為不精確及不科學。因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必須考慮原告人如非因受到傷害原本或可賺取的收入、原告人在受到傷害後賺取收入的能力,以及在受到傷害後所招致的任何額外開支。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偉文資深大律師表示,按期付款令並不會限定金額,按年付或月付由賠償雙方協定,主要為保證受害人一方能夠繳付到醫藥費等開友,而付款額須按該令所指明的時間及方式,藉參照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更改。他指出,按期付款令的好處是受償人能夠定期收到一筆款項直至其過身,同時撇除了受通脹風險的影響,因此理論上並不用擔心。
災難性傷害(catastrophic injury)是指人身傷害,其嚴重程度為導致受傷害者永久殘疾,以致該人在日常生活的全部或重大部分的活動中須接受終身照顧及協助。梁偉文表示,在原本法律先例的資料庫中分了四大範疇,其中包括「嚴重殘疾」及「災難」兩類,他指出「唔係劃條線就可以分到」,例如即使肢體沒有遭到了嚴重的傷害,精神上的傷害卻可能非常大,則仍算是因受傷而需要照顧,定期有相關支出。
至於每六年定期檢討一次折扣率,梁偉文則表示,是因為一般賠償時,不會將受償人受傷前原本的每月薪金,直接乘於直至退休前工作年期,否則將會有「過度賠償」的情況出現,因此定期檢討,可重新審視投資組合(investment porfolio) ,以調整折扣率。
另外,在訂定報告書中的最終建議時,已考慮對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報告書提出的六項最終建議:
1. 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這項賦予法庭的新權力並非旨在影響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侵權人或相關付款方,友好地達成和解的自由意願及權力。
2. 財政司司長應作為獲賦權訂定和發布推定淨投資回報率(折扣率)的主管當局。財政司司長應就每次折扣率檢討,諮詢專家小組。折扣率應每六年定期檢討一次
3. 法庭判給按期付款的權力:
- 不論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與否,就未來金錢損失而言,應關乎照顧費用及住屋費用。
- 應限於涵蓋災難性個案。
- 在不影響上述第一項的情況下,如經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應涵蓋所有未來金錢損失項目。
4. 在以下有限的情況下,應讓法庭覆核原來的按期付款令:
- 因作出原來命令時已預見的醫療狀況的重大惡化或改善情況,而在未來照顧需要及需要程度上的轉變,並已在該命令中訂定與惡化,或改善情況的性質相關的特定準則,以及可申請覆核的期限。
- 覆核應只限申請一次,但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容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
5. 法庭應有酌情決定權,可在考慮按期付款是否穩妥,以確保付款能持續作出,並信納按期付款令能確保原告人可獲全數支付獲判給的款項後,作出按期付款令。
6. 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並可在實施後繼續改良,以便持份者為按期付款令作好準備。
記者:吳慧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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