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6年間性侵幼女不下100次判囚7年 官斥當女兒為洩慾工具

2023-01-04 10:42

14歲女童自3歲起遭父親性侵,包括被父親要求手淫及口交、愛撫她私處、把陰莖放在她大腿間磨擦等。女童指父親性侵她時陰莖像「鐵柱」,使她疼痛而令她想切掉父親的陰莖,直至3年前她告知母親才揭發事件。父親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有除佢衫褲,我自己都有除衫褲,大家無著衫親密,但我無插入去」。他早前承認非禮及虐兒等15罪,案情指他在6年間性侵女兒不少於100次。法官邱智立今在高等法院判處被告監禁7年。

邱官今判刑時,指被告的行為令人髮指,罪行性質嚴重,而事主為是被告女兒,更大大增加嚴重性。邱官斥被告作為父親,有責任去保護及為女兒提供安全環境,令她無憂無慮地生活和成長,被告不但沒有履行父親責任,更濫用女兒的信任,將女兒當成發洩性慾的工具,徹底摧毀了她的童年。

邱官續指,根據事主創傷報告,被告的自私和禽獸行為在女兒心中留下烙印,令女兒一生充滿悲憤及羞恥,她一生都會在這烙印中活過,即使被告求情信中表達悔疚,對女兒所受的傷害完全無幫助。邱官又指,案發時家中只有被告和女兒,不難想像女兒當時的恐懼和無助,而且女兒當時年僅3至5歲,當然對父親有很大倚賴和信任,被告行為嚴重違反父親責任和誠信。

邱官又引述案例,指無判刑指引,因案情可以有很大分別,惟判刑時應考慮阻嚇性和社會對這類案件的厭惡性,以及事主的悲憤和受到的傷害。邱官指在性質如此嚴重的案件,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及良好品格,對求情作用非常有限,在給予被告認罪扣減後,最終判處總刑期監禁7年、即時入獄。

案情指事件發生於2014年至2019年,案發地點為受害女童與父親在香港及內地的住所。被告被控10項猥褻侵犯罪、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企圖猥褻侵犯罪。案情指,6歲女事主X與父親獨留在家中,父親突然拿X手放入他褲內,要求X為他手淫近3分鐘。父親曾在某晚除去他與X的下衣,要求X爬到他身上,他便在X的大腿罅隙間上下抽插,X指她感到疼痛及想切掉父親的陰莖,翌日陰部亦感到痛楚。

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父親為8歲的X洗澡時把陰莖觸碰X的屁股及腰部,而2人共眠時父親從後抱住X,並把陰莖放在X背部及雙腿隔衣磨擦數分鐘。父親也趁X睡覺時爬到上格床撫摸X的陰部數分鐘,及舔X外陰近10分鐘。父親又趁妻子不在家時舔X外陰,按低X頭部迫使X為他口交1分鐘,愛撫X胸部。

父親在2018年某日曾除去X下衣愛撫X陰部,他把陰莖放在X大腿間磨擦,他把精油塗上陰莖,再在X大腿間磨擦數分鐘,X指父親嘗試插入她時感覺像「鐵柱」,X記起父親亦曾在她身上射精。X某日在床上玩平板電腦,父親突然性興奮而想愛撫X陰部及大腿,並脫去X下衣,但X極力反抗並踢走父親,其後X向母親表示感到惶恐並有自殺念頭,揭發事件後引致父母分居離婚。

至於被告被控的另外兩項虐待兒童罪,則指被告在女兒6歲至11歲時,每周對她性侵犯一至兩次,總數不下100次,而被告自女兒3至5歲期間已趁無人在家時性侵她,他會把勃起的陰莖放在女兒大腿間抽插來獲得性滿足,長時間性侵犯令女兒患上抑鬱症、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被告在錄影會面透露他與妻子性生活不協調,才令他容易性興奮。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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