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衝突│9人暴動罪成 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2022-12-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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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示威者於2019年10月1日聚集尖沙嘴到油麻地一帶,其後多人被捕,有9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8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受審後被裁定全部罪成。法官張潔儀今日(12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指,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更回擲催淚彈,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判處其中8名被告入獄4年7個月至5年。餘下29歲地盤工人早前確診新冠肺炎缺席聆訊後,沒有依期歸押。

反修例期間,油尖旺一帶常有示威者集結,多人被捕,請點擊組圖瀏覽:

大批示威者聚集油尖旺一帶,其後多人被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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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羅偉洛。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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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翠婷。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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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善航。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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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任濤。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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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潔宜判刑指暴動現場人數眾多,尖沙嘴警署外曾有約1,000人,退至加士居道時仍至少有100人,為時48分鐘,警方警告後示威者持續使用武力,期間曾向警署投擲5至10枚汽油彈致建築物起火,攻擊警方便裝小巴。雖無證據顯示有財物損失,惟汽油彈必然會損壞財物,亦不能忽視其為警署內人員人身安全帶來風險。張官續指眾被告明知行為違法,身穿深色衣服以掩飾身份,部份除穿防護裝備外,更管有攻擊性物品及其他物品,雖無證據指領導暴動,惟參與者屬同一群體。

張官認為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更回擲催淚彈,明顯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須判刑阻嚇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上慘痛代價。張官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理解被告前程將受影響,惟須為自己選擇付上代價,24歲音響工程人員楊任濤及25歲表演人員黃炎元不挑戰證人供詞,減刑2個月;年輕被告減刑3個月;22歲學生何善航管有伸縮棍、經改造的鐵棒等,可傷害他人,加刑3個月。眾被告其餘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6至12個月,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9名被告依次是29歲地盤工人羅偉洛、22歲女售貨員李翠婷、22歲學生何善航、24歲音響工程人員楊任濤、28歲女文員方穎雯、27歲學生宋昭鵬、32歲維修工程人員雷健昌、25歲表演人員黃炎元及22歲運輸工人陳文澤,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羅、何、方、宋、雷、陳6人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伸縮棍、摺刀、經改造的鐵棒、彈射器連彈珠、鎚及雷射筆等;李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副手銬;楊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1把士巴拿及鎅刀。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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