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4.6萬選舉開支 前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候選人認罪囚3個月

2022-09-09 14:33

被告許孝良。 資料圖片
被告許孝良。 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候選人,控告他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共逾46,000元。被告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入獄3個月。

許孝良,36歲,無業,今日承認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及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公眾對候選人操守有高期望,被告的行為違反公眾及支持者對他的信任。被告使用假文件及假資料,顯示他有預謀犯案。

主任裁判官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及其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3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7月29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參選。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由於疫情關係,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

根據《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包括被告在內的候選人須於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選舉申報書須列出候選人在選舉中所有的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

上述規例訂明,合資格人士有權從政府收取相等於申報選舉開支的款項。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止之後,被告有權向政府申請款項。

被告於2020年9月29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連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選舉申報書,申請政府支付款項。被告在選舉申報書上作出聲明,他曾招致選舉開支合共逾46,000元及全數支付有關開支。他又聲明,分別由一間律師樓及一間公司發出,一份帳單及一份收據的核證真實副本屬真確。

案情透露,有關選舉開支包括以26,300元聘用上述律師樓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以19,200元聘用上述公司提供個人儀表形象訓練的費用,以及兩名選舉助理的薪金共980元。

然而,廉署調查發現上述律師樓及公司並沒有向被告提供相關服務,被告亦沒有向它們支付服務費。此外,被告亦沒有向兩名他聲稱是其選舉助理的人士支付薪金。選舉事務處如知道被告沒有招致上述選舉開支,便不會批出被告申索的款項。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訂明,候選人如在選舉申報書作出明知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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