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覆核求推翻國安處手令被駁回 警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

2022-08-30 10:40

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資料圖片
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本月初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上月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檢取黎兩部iPhone內資料的決定。陳嘉信法官今頒布判詞駁回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指明《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去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故警方獲批手令後有權查閱黎手機內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但警方仍不可查閱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另下令黎智英需支付對方訟費。

代表黎智英的關文渭大律師研究判詞後,申請擱置涉案手令,律政司則指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爭辯之處,而且《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已權衡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認為本案如要上訴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陳嘉信法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訴沒有明顯成功機會而駁回申請,但批准在等待上訴期間暫時擱置本案裁決,即警方在七日內不能按本案裁決解封黎兩部iPhone內包括新聞材料的資料。

陳官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明日下午4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及申請擱置批准警方解封及查閱資料的決定,亦需在9月1日下午4時前向法庭提交上訴書面理據。

陳官在判詞中表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陳官指《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在警方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獲得比《警隊條例》更多的權力,而實施細則中所指的「指明證據」是指「屬及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陳官認為羅官批出手令時已知道手機內有新聞材料,並權衡了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故警方按《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申請的手令,有權檢取及查閱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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