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遲交選舉廣告同意書副本 獲批豁免刑罰惟需付訟費64,289元

2022-08-18 09:53

圖為李家超入稟狀附件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
圖為李家超入稟狀附件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年4月在其Facebook專頁,上載有關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言論的選舉廣告,但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發布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上載有關支持同意書的副本到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李家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向法庭申請豁免有關罰款或監禁的刑罰及訟費,案件今早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李家超今早沒有現身出庭,其代表律師表示李家超願意支付律政司訟費,法官歐陽桂如需時考慮雙方書面陳詞,下午頒布書面判詞,接納並非不真誠所致,批准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李家超需支付訟費64,289元。

廖冠華代表答辯人律政司司長。
廖冠華代表答辯人律政司司長。

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中指出,《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要求候選人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即發布選舉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上載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到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李家超獲得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言論的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但李家超競選辦公室在2022年4月21日收到傳媒咨詢指該3份支持同意書尚未上載至中央平台,競選辦公室便在近800份支持同意書內找出涉案3份,並於同日立即上載至中央平台。

李家超得知其選舉廣告不符合規定後,亦透過傳媒向公眾解釋工作機制有待改善,已指示儘快處理及糾正錯誤,並避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李採用新的工作機制後,便沒有類似事件再發生,但事實上李家超的確未能在發布選舉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上載涉案3份支持同意書,而是在發布選舉廣告後的兩至3個工作天內上載。

根據《規例》所指,任何人沒有遵守《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5千元及監禁6個月。法官指李家超本人並不知道他違規,李家超選舉開支代理人、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解釋指,Gagy Creative & Tech Ltd (GC&T)及 TA Communications Ltd(TA)兩間公司負責上載選舉廣告,但有關疏忽是因為兩間公司在知悉《規例》規定的情況下缺乏直接及時的溝通,而且當時時間緊迫、人手有限及工作量繁重。

判詞中進一步解釋GC&T負責取得支持同意書,亦相信競選辦公室會上載支持同意書至中央平台,但競選辦公室的員工則依賴TA告知他們誰的選舉廣告已被上載,以讓有關員工上載支持同意書至中央平台,他們均在不同地點工作,所以缺乏直接及時的溝通,才令涉案3份支持同意書未能在限期內上載。

法官認為涉案違規事件被揭發前,有近800份支持同意書符合《規例》及時上載,相信競選辦公室沒有理由特別處理涉案3份支持同意書,而且涉案違規事件被揭發並在即日糾正後,便沒有其他違規事件發生。法官經考慮後接納競選辦公室是因為缺乏溝通、時間緊迫、人手有限及工作量繁重,才會導致是次的無心之失,並非不真誠所致,故法官批准豁免刑罰的申請,下令李家超需向律政司支付逾6萬4千元訟費。

申請人李家超由嚴康焯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派出律政司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作代表。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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