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男保安非法集結等判囚 指遭警武力對待受傷興訟索償

2022-08-10 14:12

保安員入禀區域法院索償
保安員入禀區域法院索償

2019年8月10日示威者在紅磡集結堵路,涉案28歲男保安員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襲警、管有炸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彈射器連彈珠、刀和錘等攻擊性武器4罪罪成,今年3月被判囚21個月。保安員入禀區域法院,指警方當日曾在港鐵站出口、警車及警署內向其施以非法武力,因此興訟要求索償。

原告為張漢東,被告則為律政司司長。入禀狀指,警方於2019年8月10日及/或11日,曾作侵權及不合法行為,即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或其附近、一輛警車內、紅磡警署內對原告施加不合法武力,故原告入禀向被告追討上述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損失及損害之賠償,包括加重或懲罰性賠償,惟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翻查資料,張漢東在其非法集結案審訊時,辯方曾向拘捕警員吳振霆指出,張被制服時曾遭警員踩頭、踢腰等,被帶上警車時有警員將其頭部撞向窗口玻璃或欄杆,吳則捏他下體。回到警署後,吳又故意推跌張漢東致其左膝擦損及雙腕瘀傷,並將其頭部壓在枱面上,稱「頭再郁就打你」。吳對此一概否認。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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