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文員涉管有雷射筆押下月裁決 辯稱用以與貓咪玩耍

2022-06-28 14:32

被告宋光達。
被告宋光達。

38歲男文員涉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對面的樂華南邨安華樓走廊外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被告自辯稱家中養有貓,平時經常用雷射筆與貓咪玩耍,案發當晚只是以雷射筆量照向同邨的大廈測試雷射筆射程。案件押後至7月20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居住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報案人蘇婉眉(譯音)供稱,案發晚上9時許發現有紫藍色的光源射入客廳,遂到窗邊追索光源,發現光源由對面的樂華南邨發出,她用手機拍片紀錄。蘇形容光源「好強」,被照射到要閉目回神。蘇其後翻看片段發現光源來自安華樓頂樓向下數第11層及第14層。辯方覆問下,蘇同意看不見使用的人的性別、外貌和衣著。

拘捕警員盧家文(譯音)供稱,同意被告的被捕位置旁邊的走廊窗口看不見紀律部隊宿舍。盧指曾測試過涉案雷射筆,形容顏色為深藍色,他亦確認不曾到報案人指稱曾發出光束的21樓調查。

被告自辯指,會用雷射筆與家中3隻貓咪玩耍,案發當晚用綠色雷射筆和貓咪玩,中途沒有電,於是取出年多前在巴士上拾到的涉案雷射筆用。之後與女友到被捕位置「食煙break」,期間曾用該筆射向同邨的喜華樓牆壁數秒測試射程。庭上又播放數段被告在家中用雷射筆與貓玩耍的影片。

控方指出,片段是被告在距今兩個多月前拍攝,作用是支持其玩貓一說,被告不同意,並指太日常故沒有拍攝。控方又指出,被告被捕前曾走到其他可照射宿舍的位置使用雷射筆,被告均否認。

被告宋光達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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