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容許法院遙距聆訊 展公眾諮詢3個月
2022-06-16 11:39
司法機構今日(16日)就《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草擬本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邀請法律專業人士、相關人士及公眾在9月15日或之前就有關《條例草案》、實務指示和操作指引的草擬本提交意見。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 作出遙距聆訊令的細節,包括爲訴訟方提供保障以確保遙距聆訊的公平處置;
- 遙距聆訊的運作及法律效力;
- 遙距聆訊中保障司法公開的措施;以及
- 有關記錄和發布遙距聆訊和實體聆訊及該等聆訊的廣播的擬議新罪行。
司法機構發言人指出《條例草案》旨在為遙距聆訊在香港法律程序中的申請、運作和效力提供全面的法律框架。司法機構計劃採用循序漸進的實施方式,在首階段將若干法律程序,例如刑事審訊,以及若干人士豁除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以外。
司法機構會因應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實務指示和操作指引的草擬本作適當修改,然後向立法會提交。
司法機構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除了諮詢刑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外,還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針對記錄和發布遙距聆訊、實體聆訊的內容。文件舉例指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其餘未經授權的記錄,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發布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聆訊紀錄,可囚5年。司法機構更指,希望杜絕任何時候未經授權錄取法庭聆訊紀錄,舉例某人於休庭期間在家中上載由他人偷拍的相片或影片,同屬犯罪可囚5年。
有關記錄和發布遙距聆訊、實體聆訊和該等聆訊的廣播擬議罪行
3.13 《條例草案》的第5部關於訂立新罪行及罰則以保障實體 及遙距聆訊得以持正進行。
3.14 在缺乏實體環境下,遙距聆訊或令法律程序更容易在未經 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司法機構認為有必要將此等行為刑事化以產生強烈阻嚇作用。此舉亦可以向公眾發出 清楚的信息:法律程序即使在遙距環境下,法律程序仍然 保持公平持正。為增加阻嚇性並維持實體聆訊及遙距聆訊 兩者的對等,司法機構建議引入兩項新罪行,將未經授權 而記錄和發布聆訊(包括聆訊的廣播內容)定為刑事罪 行,並適用於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兩者。
3.15 在釐定罰則水平方面,在擬議的新罪行下,受禁行為將引 致較現有罪行更為嚴重的後果。原因是未經授權而記錄和 發布聆訊內容有可能會破壞或中斷法律程序,有關受禁行 為亦可能導致證人對保安產生嚴重顧慮或心理上的不安, 因而擔心人身安全。這極有可能會損害或干預司法工作的 妥善執行。此外,被記錄或傳送的影像或聲音一旦遭不當 使用,會嚴重打擊刑事司法制度的持正。在最壞的情況 下,受影響的審訊或需中止,並可能被下令重審。
3.16 議擬的新罪行載列如下 —
有關記錄法庭聆訊的罪行
3.17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某聆訊 或某保護對象,即屬犯罪。就實體聆訊而言,罪行範圍涵 蓋對進行聆訊的法庭,或任何出現在該法庭的人作未經授 權的記錄。就遙距聆訊而言,罪行範圍涵蓋在參與者連接 到司法機構遙距聆訊系統的期間作未經授權的記錄,有關 期間包括法庭尚未正式開始/押後(休庭)/結束但參與 者已連接到司法機構遙距聆訊系統的時間。為釋除疑慮, 現行法例允許筆記記錄,該擬議法例亦將繼續准許該方式 的記錄。例如,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 並為各自的合法目的發布該等資料。
3.18 任何人犯此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50,000元)及監禁6個月。此罪行的檢控期限為由犯罪 日期起計2年,或由檢控官(包括律政司及執法機關)發 現罪行的日期起計12個月,以較早者爲準。
有關發布未經授權的法庭聆訊紀錄的罪行
3.19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發布未經授 權的法庭聆訊紀錄,即屬犯罪。司法機構希望杜絕在任何 時候發布未經授權錄取的法庭聆訊紀錄。因此,該擬議罪 行的涵蓋範圍不單包括在正式開庭期間發布未經授權下錄 取的法庭聆訊紀錄(即直播串流),亦包括在休庭期間及 在法院大樓以外的地方發布該等紀錄。舉例說,如某人於 休庭期間在家中上載聆訊的相片/影片(由另一人在未經 授權下拍攝),即會觸犯擬議的罪行。
3.20 任何人犯此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100,000元)和監禁5年。
司法機構表示是為保障實體及遙距聆訊得以「持正進行」。特別是遙距聆訊或令法律程序更易在未經授權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司法機構認為要「刑事化以產生強烈阻嚇作用」。
有關未經授權記錄法庭聆訊的罪行,《草案》指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某聆訊或某保護對象,即屬犯罪。就實體聆訊而言,罪行範圍涵蓋對進行聆訊的法庭,或任何出現在該法庭的人作未經授權的記錄。遙距聆訊而言,罪行範圍涵蓋在「參與者連接到司法機構遙距聆訊系統的期間」作未經授權的記錄,所指的「期間」包括法庭尚未正式開始、休庭、押後、結束但參與者已連接到司法機構遙距聆訊系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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