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宣傳雷動計畫非法招致選舉開支 戴耀廷認4罪判囚10個月
2022-05-24 15:25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宣傳雷動計畫,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萬港元,事隔5年被控。戴耀廷早前承認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今午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10個月。
法官郭啟安今判刑指涉案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罰款20萬,無論如何戴耀廷發布6個廣告開支達25.3萬元,受推薦候選人有22名,背後規模、程度實屬嚴重。而獲推薦人選沒有申報選舉開支,選舉委員會規管選舉開支旨在確保公開公平,開支訂明上限,必須在限期內申報予公眾參閱,否則公眾會無從稽考,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削弱選委監管和選舉公正。選舉廣告開支相關規例旨在劃一資源門檻,公平競爭,維持選舉公平,戴耀廷犯案出於針對比例代表制,沒有如實考慮民意,諷刺的是發動眾籌刊登廣告,其作為本身已影響選舉公正性,對建制候選人同樣不公平。
戴耀廷透過雷動計畫發動策略性投票,雖然本質不違法,但其既非候選人亦非選舉代理人,刊登選舉廣告實屬非常行為,即使選舉結果不公也不應以非法行為糾正,就算個人抱有民主正義的考慮,多麼崇高的理念,也只能以合法方式爭取,不能用作借口,完全無視選舉法規於理不合,為維護選舉公信力法庭必須判囚。
郭官續指案例中均在裁判法院處理,本案由區域法院處理,量刑基準大大提高,而本案規模、策劃程度和人數而言,嚴重性不能和案例相提並論。然而本案案情獨特,6個選舉廣告中沒有直接推薦人選,策略投票為選民提供建議,而雷動計畫本身作為協調平台。控方同意本案並非針對策略性投票,而是選舉廣告開支,而戴耀廷曾多次公開解釋雷動計畫,過程毫無隱瞞,亦沒有獲益。基於其案情獨特,故減輕了案件嚴重性。
郭官又指戴耀廷身為資深法律學者,應更了解相關法例,而法例非新,簡單易明,戴耀廷實在難辭其咎,不接納以粗心大意為辯解,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2個月。郭官再指廉署一早掌握涉案事實,2017至2018年政府公開諮詢中早表明選舉廣告不獲豁免,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更用了長達2年1個月索取第2次法律意見,兩個拖延理由均不成立。郭官以警方相比,提到反修例運動中即使涉及大量互聯網影音檔案,警方一般都不需花太長時間提控,律政司做法不合理不可接受,造成了不必要拖延,至少可減少一半調查時間,最遲於2019年帶上法庭,與佔中案一併量刑,終酌情扣減2個月,判囚10個月。
57歲戴耀廷承認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分別於2016年8月9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25000元;於2016年8月9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29040元;於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104500元;於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95000元。「雞蛋同盟有限公司」55歲董事葉劍青和50歲董事石守正原有4項控罪,獲准每項以1萬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期間須維持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得干犯選舉有關刑事罪行。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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