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警長涉向前同袍索42萬貸款被控13罪 不排除被加控其他罪

2022-05-12 11:53

被告黃志明。
被告黃志明。

52歲警署男警長涉嫌向3名前下屬及1名前上司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42萬元,並煽惑前同袍向廉署隱瞞曾借貸予他。他被控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妨礙司法公正及欺詐等13罪,今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指不排除加控其他控罪。被告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

被告黃志明被控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1項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1項欺詐罪。

案發時,被告駐守田心分區一個巡邏小隊,他被指於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3月6日期間,向伍潤森及謝運滇借貸,接受八筆共逾33.5萬元的貸款。他又涉於2020年10月15日和2021年7月4日,分別向劉家豪及李金鵬索取1萬及8萬貸款。

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2021年4月7日至6月28日期間,煽惑、誘使並指示伍潤森就該提供被告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被告涉嫌指使該名警員向廉署隱瞞其借貸。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則指,被告於2018年12月17日以一份用以申請退休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重行受僱於香港警務處的債務申報表,而該文件是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以及是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的。廉署調查指被告的申請最終獲批,並獲發放退休金共逾250萬元。

欺詐罪指,被告在2020年9月1日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的袁月群虛假地表示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向他提供一筆80100元的貸款。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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