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 戴耀廷認罪候判另2人簽保守行為1年

2022-04-25 10:07

被告戴耀廷。資料圖片
被告戴耀廷。資料圖片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連同「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因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3人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全部4項控罪,另外2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法官郭啟安下令葉劍青與石守正4項控罪每項以1萬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期間須維持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得干犯選舉有關刑事罪行,終撤銷控罪。郭官另押後戴耀廷判刑至下月24日下午,期間續還押看管。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求情指涉案廣告中從未提及任何候選人,重點只談及策略投票。石書銘解釋本案緣起於比例代表制選舉,泛民建制得票率一般為六四比,地區直選議席卻只得四六比,形成不協調,戴耀廷遂針對此提倡全民有效投票,以反映實際支持。郭官亦認同策略投票本身並無不妥,問題出在非法開支沒有申報,回應石書銘時向控方確認「今次唔係政治檢控嘛?一定唔係啦」,石書銘亦和應本案份屬灰色地帶。石書銘續指雖然廣告中有22名候選人涉案,規模較大,但策略投票下無可避免,而戴耀廷極其量只是助選,當中不涉私利賄賂,沒有造成選舉不公或引發補選及選舉呈報,過程中一直非常公開透明。石書銘最後指案件嚴重延誤,事隔5年才檢控,觀乎涉案文件早已申報,事件並不複雜,戴耀廷也一直公開行動。

石守正(右)和葉劍青(左)。
石守正(右)和葉劍青(左)。

郭官另向控方查問根據案例刑期,裁判法院足以處理本案,何以轉介至區域法院「訴訟費用又都多啲,時間又長啲」,「係咪覺得3年(裁判院最高刑期)我都會受制肘?」控方回應指因本案規模較大,銀碼非少。控方又反駁指本案沒有不必要延誤,當年選舉後已展開調查,及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7年就豁免選舉開支諮詢公眾,翌年5月公佈報告,其時再審視本案做法,又提到涉及Facebook 上載片段及港台節目,搜證並不順利。

廉署發言人提醒公眾,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書面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選舉開支。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

案情透露,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於該年9月4日舉行。戴耀廷在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某特定群組獲半數立法會議席。

《明報》及《蘋果日報》於2016年8月9日各刊登了一個半版廣告,宣傳上述計劃和其目標。該兩份報章又同於2016年9月2日及4日各刊登了一個全版廣告,促請選民按照計劃提供的資料投票。

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支付上述六個廣告的費用,即三個《明報》廣告的費用133,540元,及三個《蘋果日報》廣告的費用120,000元,共逾253,000元。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的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

案情透露,在計劃下獲宣傳的候選人,均沒有在其選舉申報書中載入或列出上述選舉開支。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該選舉的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

接載戴耀廷的囚車。
接載戴耀廷的囚車。

3名被告57歲戴耀廷、55歲葉劍青及50歲石守正,被控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分別於2016年8月9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25000元;於2016年8月9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29040元;於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104500元;於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95000元。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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