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首控|無業女非法集結等兩罪成上訴被駁回 判詞指證據充分維持原判

2022-04-06 16:31

蔡玉雲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蔡玉雲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禁蒙面法》首宗檢控案件,38歲女子涉戴着口罩現身藍田啟田商場外的示威現場,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罪成,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今頒布判詞指,他雖然對裁判官的部分理據有所保留,亦認為裁判官在處理盤問情節上有誤,但認為裁判官的最終裁斷有充分證據支持,沒有充分理由干預裁判官的裁斷,故認為兩罪定罪穩妥,駁回兩罪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蔡玉雲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路一帶非法集結;以及在2019年10月5日於同一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蔡在原審時出庭自辯指,她患有氣管敏感和哮喘,所以出外需要戴上口罩。而她當日她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戴黑色棒球帽子、穿拖鞋、戴黑色布質口罩、手上有一個藍色環保袋,到7-11便利店買東西吃,亦在便利店外看到有一包已拆封的50條白色膠索帶在地上,於是拾起索帶並放在袋內,以帶回家作綑綁電線之用。裁判官裁定蔡的證詞不合常理、不可信、不可靠、沒可能是真相,故不予接納。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蔡是警員指稱的女子,錯誤地拒絕信納蔡的證詞,警員證詞可信度成疑等。黃官在判詞中指出,涉案錄影片段的畫面質素十分差劣,片中女子及蔡的鞋子並不吻合,但認為片段不足以令裁判官否定片中女子是蔡的說法,亦認為裁判官的評估和判斷都是合情合理。而警員所追截的女子與蔡的衣著髮型和袋也一樣,黃官不見得有任何證據足以令人懷疑警員在途中追錯人,亦不認為案中存在足以干預甚或推翻裁判官裁斷的充分理由。

蔡並不爭議她當時是戴著黑色布質口罩,黃官指案中沒有關乎外科口罩和布質口罩的專家意見證供,同意裁判官認為「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構成更大程度的呼吸妨礙」的判斷缺乏穩固基礎。

黃官雖指自己對裁判官的部分理據有所保留,但仍認為裁判官作出最終裁決時有權顧及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及控辯雙方陳詞,所以對定罪裁斷沒有異議,認為兩罪定罪穩妥,證據充份,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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