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搶文件案|梁國雄藐視立法會罪成判監14天 刑期與其他案分期執行

2022-03-29 15:26

梁國雄涉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資料圖片
梁國雄涉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資料圖片

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在2016年11月在任期間的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梁否認一項藐視立法會罪,案件早前審結,今天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14天,刑期與他另涉的案件分期執行,意味著在現行的23個月刑期加監14天。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指,被告在會議途中突然高呼會搶文件,之後離座走到馬紹祥前將文件拿走,時任主席麥美娟反覆勸喻後未有返回座位。而被告自己亦形容行為屬「搶」,代表他知道未徵求他人同意,等同侵犯他人財物。裁判官續指,主席之後要求被告交還文件,否則會議將無法進行,但他拒絕聽從,甚至將其轉交予第三方,是延續由離席一刻一連串行為所引起的騷亂。行為本身有否使他人受驚,和文件是否涉及機密內容並非關鍵。

辯方於結案陳詞時指,控罪元素包含引起或參與騷亂至會議中斷,惟被告搶文件後,直至他返回座位才被下令離場,之後會議中斷。裁判官認為,主席有責任盡快恢復議會秩序,她在事發突然下已即時叫停行為,其後她逐被告離場,是合理和果斷的決定,亦不可能每秒都「定格思考」。辯方又稱,被告的行為屬辯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助更有力地傳遞觀點。裁判官引用終院判詞反駁指,條例第3及4條雖然賦予議員的言論自由,但不能有違立法原意,立法會在安全及莊嚴的環境下方能履行憲法職能,被告的行為已超出法例的豁免範圍之內。

裁判官判刑時重申,被告作為立法會議員,但無視勸喻和指令,反而將文件交到他人手中,行為擾亂議會秩序,最終亦告中斷,影響其他與會者履行憲法的職能。被告在過往有4同類刑案底,分別以罰款、緩刑和判刑處理,他今次再犯顯示過往刑期未夠阻嚇性。本案以21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出任公職多年,醫療報告證實他患有冠心病,遂酌情減刑7天,總刑期14天。鑑於本案發生時間與其另涉的案件不同,故刑期分期執行,即在現行的23個月刑期加監14天。

被告解僱代表大律師吳靄儀和吳宗鑾並自行求情,他提到自己並非為博取輕判,而是希望解釋行為背後的原因。他認為自己無錯,案發時真誠相信議員享有豁免權,以往透過議會抗爭表達政治信念,並批評官員推搪失責,議會淪為小圈子選舉。裁判官數度中斷其發言指,法庭並非宣揚政見的平台,最終被告的求情只能告一段落。

被告梁國雄(65歲)否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原審裁判官嚴舜儀2017年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下令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不服裁決並上訴得直,梁就此亦上訴至終審法院,結果被駁回,須發還重審。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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