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仲裁案律師收費擬修訂 容許「不成功不收費」

2022-03-28 07:04

鄭若驊表示,新的收費架構可說是「三贏」。
鄭若驊表示,新的收費架構可說是「三贏」。

本港律師現時處理仲裁案件主要是按時收費,政府上周五刊憲建議修例,容許律師以「不成功不收費」、「不成功低收費」、或按客戶所取賠償額分享所得三種模式收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接受《星島日報》獨家專訪時表示,新的收費架構具備更高靈活度及彈性,不但有利於律師及客戶,亦能維持香港作為世界主要仲裁地的競爭力,算是「三贏」局面。她認為,架構同時提供三種收費選擇,在世界上是「破天荒」的做法,也相較其他熱門仲裁地的機制完整。法庭組記者:凌子淇

憲報刊登的《二〇二二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加入「按條件」、「按損害賠償」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三種收費模式。第一種「按條件」是指,律師可在法律程序過程中先收取基準訟費,若當事人就申索取得成果,再可收取額外的「成功收費」;雙方亦可協議,客戶在取得成果前毋須繳交費用。上述兩種形式分別可理解為「不成功低收費」及「不成功不收費」。

「成功收費」金額雙方議定

「成功收費」金額可由雙方議定,或按律師原來收費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上限則為基準訟費的百分之百。假設律師基準訟費為一百元,最多可獲一百元的「成功費用」。

第二種「按損害賠償」則是律師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後,方可收取按照賠償額某個百分比計算所得的費用。第三種「混合式按損害賠償」結合「按條件」及「按損害賠償」兩種模式,律師可在提供法律服務期間收費,並只在當事人在取得財務利益時,再按賠償費計算分成。以上兩種協議收費上限均為當事人所取得的財務利益的一半。假設當事人獲賠一百元,律師最多可獲五十元。

設多項保障防包攬訴訟

為免出現包攬訴訟的情況發生,草案亦設多項保障措施,包括須以書面訂立協議、設有七天冷靜期等;另把人身傷害申索剔出,以防有不誠實的專業人士慫恿當事人開展仲裁。鄭若驊指,現時的按時收費模式或令客戶難以預測龐大的律師費,亦留意到不少仲裁當事人對按結果收費的殷切需求,加上國外其他主要仲裁地都允許按結果收費,因而提出修例建議。草案將於本周三提交立法會,有望在今年內落實推行。

草案本周三提交立法會

她解釋,收費架構容許當事人有更高靈活度,按其商業決定的需要尋找相應的法律服務;律師有多一種收費選擇,在風險管理上也有好處;同時可確保香港能夠與時並進,保持其作為主要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並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整體而言,修例對當事人、律師以至香港都有得益,可說是「三贏」。

收費架構參考了其他國家應用的模式,從中採納可取之處,揚長避短。她表示,收費架構優勢在於自主性及彈性,當中「混合式按損害賠償」靈活度相當大,客戶及律師可協議制定一個最合適的收費方式,相信把三種模式放在同一個框架內,屬全球「破天荒」的做法,亦比其他主要仲裁地的機制完整。

香港不能「永遠原地踏步」

按結果收費對律師而言或有一定風險,特別是資金較少的中小型律師樓。但鄭若驊認為,這種收費模式可讓客戶及律師的利益變得一致,中小型律師樓可藉此接到有突破性的案件,「反而有機會出人頭地」,業界競爭力亦會因此有所提高。假如律師擔心案件勝算不高,大可採用按時收費,直言有見其他熱門仲裁地的發展,香港不能「永遠都係原地踏步」。

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重點

(1)按條件:

「不成功低收費」,即在法律程序中收取基準訟費,在取得成果後再可獲額外的「成功費用」;

「不成功不收費」,即在法律程序中不收取費用,成功才一併收取基準訟費及「成功費用」

*收費上限:「成功費用」最多為基準訟費的100%,如律師費為100元,勝訴後最多可獲100元「成功費用」,合共200元收益

(2)按損害賠償:「不成功不收費」,即律師只在當事人獲得「財務利益」,才可按對方取得金額的百分比收取費用

*收費上限:「財務利益」的50%,100元賠款最多可取50元律師費

(3)混合式按損害賠償:「不成功不收費」,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期間先收律師費,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後,再按賠償額百分比計算分成

*收費上限:「財務利益」的50%

保障措施:

·收費架構須以書面訂立,並由當事人簽署

·律師應告知有取得獨立法律意見的權利

·設有最少7天的冷靜期,期間當事人可藉書面通知終止收費架構

·收費架構不適用於有關人身傷害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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