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汽車撞動物須報警 新例未涵蓋流浪貓狗 大狀指舉證難或成避責理由

2022-03-12 08:02

大律師龔靜儀認為,條例罰則未有足夠的阻嚇力。
大律師龔靜儀認為,條例罰則未有足夠的阻嚇力。

動物誤闖馬路事件時有發生,當中不少為無人飼養的流浪貓狗。目前法例規定汽車撞到指定動物時,司機必須停車及報警。政府去年底修例,將《道路交通條例》涵蓋的動物範圍擴展至貓和狗,惟《條例》所指的貓狗並不包括流浪貓狗。有大律師批評,若有司機撞到貓狗不顧而去,或會用以為該動物無人飼養為抗辯理由。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條例訂立時距今已久,當時社會不及現在重視動物權益,認為漁護署應考慮是否要對所有動物一視同仁。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百七十四章第五十六條,如有車輛發生意外並撞到「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或狗」,司機須停車及向警方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其姓名、地址和車牌號碼,如未能提供則須於意外發生後廿四小時內報案。如司機在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最高可被判罰一萬元及監禁一年,如沒有報案則可面臨最高二萬五千元罰款及監禁半年。貓和狗在去年十一月七日被納入條例中。

停牌納罰則可增阻嚇力

  警方回應本報查詢稱,修例後駕駛者撞到動物後通報警方的個案及司機因違例而遭檢控的個案數目,獲回覆自《修訂條例》生效起至去年十二月中,警方收到三十四宗駕駛者駕駛時撞到貓狗的報告,而涉及撞到指明動物後未有報警的案件有十宗。警方表示該些案件仍在調查中,故未能提供相關檢控數字。另外,在過去五年每年向警方報告涉及損害動物的交通意外介乎四至十四宗。

  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即使有司機撞到有人飼養的動物後沒有依例停車及報案,大可以利用他們以為撞到的動物無人飼養或流浪作為抗辯理由。她續指出界定動物是否有人飼養有困難,舉例指聯絡不到主人的貓狗會否被視為流浪貓狗。龔表示由於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知道涉案的動物有人飼養。龔認為若當局想真正地保障動物的利益,應將條例涵蓋至所有動物。就條例的阻嚇性而言,龔認為判處監禁或罰款未必有足夠的阻嚇力,如加入硬性停牌一段時間,相信可減少肇事司機撞到動物後不顧而去的情況。

江樂士籲漁署一視同仁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條例屬內部政策,在法庭釐清條例中的動物是否涵蓋動物的所有種類前,認為司機撞到野生動物或飼養動物或均需要停車。江樂士以豬為例,指出全球的豬至少有十種,野豬是否豬的一種有商榷餘地,故條例或應涵蓋野豬以及其他種類的豬。

  惟江亦指出,多國沒有將野生動物與飼養動物視為同一種類。他以英國為例,當地法例規定司機撞到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或狗必須停車,而鹿、獾或狼等則不包括在內,英國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罰款。而在澳洲的新南威爾斯州,撞到動物的交通意外中逾九成涉及袋鼠,惟當地法例並無要求司機撞到袋鼠須停車。若司機未有停車最高可被判罰二千二百澳元(折合約一萬二千三百港元),刑罰遠低於本港及英國。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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