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兼職記者涉藏仿製槍及對講機罪脫 未能證犯案目的危害公眾安寧

2022-03-09 16:10

被告洪嘉榮罪脫。
被告洪嘉榮罪脫。

去年4月「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2歲港台兼職記者前往黃竹坑警察學院採訪途中,被搜出2支玩具槍及1部對講機,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梁嘉琪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引述被告供詞指涉案物品皆為電影課程畢業作道具,案發前夕拍攝煞科又徹夜慶功,故案發時攜同在身,遂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犯案目的為危害公眾安寧,加上被告曾獲售貨員告知涉案對講機毋須牌照,故裁定2罪均罪脫。

梁官引述被告供詞稱自己修讀香港知專設計學院電影電視及攝影高級文憑,案發前夕微電影畢業作拍攝煞科,被告攜同背囊內有涉案2把道具槍及對講機與劇組人員慶功,徹夜把酒談天,翌早上班前往警察學院,採訪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因僅上班第4日,未獲發記者證。梁官又引述控方指2把道具槍外形質感似火器,可發射BB彈,被告帶同道具槍到警察學院以中小學學生為主活動,可預見環境風險,而被告既無證件亦無帶同合約,證供亦透露被告可以擺放背囊於拍攝工作車上,並無急切需要攜帶,而且煞科當日不需要使用3項涉案物品,甚為可疑。梁官考慮到被告用以拍攝畢業作,呈上劇本、微電影截圖等證物,加上被捕時現場回應、借出道具槍友人及劇組成員證供,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未能證明被告犯案目的為危害公眾安寧,故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脫。

梁官續指被告根據過去工作經驗,知悉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需要牌照,應可於網上搜尋涉案對講機是否需要牌照,惟被告作供指對講機同屬微電影道具,案發前曾獲售貨員告知涉案對講機毋須牌照,故梁官接納被告合理地相信管有涉案對講機毋須牌照,同樣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脫。

報稱學生的被告洪嘉榮被控於去年4月15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大堂,管有兩支塑膠製手槍和一部對講機。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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